从党章出发:向党章看齐(七)

更新时间:2016-07-04 21:57:21 来源: 作者: 浏览20757次 文字大小:
纪律等。生活纪律,在生活方面,对党员也是有要求的。这有没有根据?有根据。世界上第一个党章叫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这是在马克思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的。这个章程规定,盟员的生活方式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其实就提出了生活纪律的要求。那么,现实生活告诉我们,有必要在生活上对于党员尤其对干部提出要求。腐败分子往往是政治上的退化、经济上的贪婪和生活上的奢靡集于一身。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从生活上打开切口,有一句话是“凡色必贪”。为了满足骄奢淫逸、奢侈腐化的生活欲望,就去贪占国家的资源,那么经济上贪婪最后导致政治上的退化。所以,现在我们对于在生活上对领导干部作出一些要求,应当说是对于干部的一种爱护。

第一,纪严于法,权利让渡。纪律比法律要严,法律不禁止的事情、法律允许的事情,可以由党的纪律禁止。为什么?因为你是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接受党的纲领、章程的。自愿加入共产党,对党做了承诺,所以党组织就可以对你提出比法律更严的要求。换句话说,法律给你的这部分权益,在你入党的时候你就自愿做了放弃。这就叫权利让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因为宗教的世界观和我们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对立的。公民可以信教,党员也是公民,为什么就不能信呢?就是不能信。(因为党章中党的要求是这样的)你志愿参加党的组织,承认党的纲领章程。党就可以对你提出这样的要求,你这部分的权益就被视为放弃,这叫做权利让渡。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纪律比法严。第二,人人平等,反对特权。我们党只有一种纪律,并不是对于普通党员一种纪律,对于领导干部是又一种纪律,那就破坏了纪律的统一性。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拒绝任何特权。功过分明,不容混淆。在执行纪律时,不能因功免过、因功免罪。不管你担任多高的职务,立过多大的功劳,触犯了党纪国法这个底线,就必须受到制裁。第三,是防腐剂,也是正能量。这个思想是非常重要的,纪律对于反腐倡廉当然是一个重要的武器,是防腐剂,但同时也是推动改革开放的一种正能量,可以起到一个保驾护航的作用,所以不能把执行纪律和改革开放对立起来。现在个别干部有一种消极情绪,说为了不出事,宁肯不干事。为了不出事,就什么也不干了,这个思想是错误的。有极少数干部为什么会出事?不是因为他干了事儿,而是他干了不该干的事儿,拿了不该拿的。如果仅仅为了不出事,就不干事,我想,这样可能不会出事,但是这样的干部可能就出局了。对不对?我们现在还要治理庸政、懒政、怠政,不能让尸位素餐的人赖在这个岗位上,怠我们改革开放的事业。从更深刻的意义上讲,干任何工作都有风险。有一个历史学家说过,说如果一个船长的使命是保留船只的话,那么这个船长会永远让船停留在港湾。如果一个船长的任务是把船保留好,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出海,不出海最安全。但船长的使命恰恰是要扬帆远航,所以我们的干部在改革年代带领群众干事业是有风险的。怎么能够做到既要干事、想干事、干成事,又不出事呢?我觉得纪律是个法宝,是个护身符。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等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防止决策失误,防止腐蚀,特别是严防死守廉政的底线。对于不义之财,不仅要做到手莫伸,而且要做到心莫想。手,当然不能伸,伸手必被捉;最好也不要想,想了就可能会伸手。如果这样来要求自己,用纪律规范要求自己,我觉得可以做到既干成事儿,又不出事。所以,我们不能仅从消极方面理解纪律是防腐剂,纪律也是一种正能量。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就应该吸取经验和教训,要严格要求、执行纪律。

十八大以前,有些地方确实存在执行纪律要求“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最后把一些干部害了。古人的经验已经证明,“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尽管人的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但尽可能用高标准要求,他就会提高,会达到一个比较高的程度。如果你不敢用高标准要求,那么最后他可能做得更差。前些年,一些单位存在一个“下行线”。什么叫“下行线”?就是越来越走下坡路。经济放开是没有问题的,经济就是要放开,但问题在于经济放开以后,思想也随之放松,思想放松就错了。接着,党组织在管理上就放任了,管理一放任,干部就放纵了,什么都干,最后一看,管不了了,党组织责任也放弃了。从经济放开到思想放松、管理放任、干部放纵,责任放弃,最后一些干部毁掉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如果当时管得严一些,是不是情况会好得多?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残酷的教训。那么,能不能把“下行线”变成一个“上行线”?通过严格执行纪律,我想可以做到。首先,要严格维护纪律,构筑一种无处不在的约束,无处不在地约束党员干部,在约束的基础上让干部达到自律。这个“约束”是外部的,“自律”是内部的。按照党章要求,要求自己从无处不在的约束,要变成无时无刻的自律,接着再提升到无须提醒的自觉,到了自觉的时候就不是自律了,他会自觉这样做,然后再提升为无可动摇的习惯。到了一个已经成为习惯,不需要再做思考、再做价值判断的程度,从严治党、落实纪律要求就会有很好的、主观上的思想保证。所以从严执纪、从严治党,我觉得应该把“下行线”变成“上行线”,经过我们的努力,我觉得是可以做到的。

八、正确认识党员标准和基层组织建设

1、党员标准。建党以来我们的党员标准经历了哪些变化。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标准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是规范和约束党员行为的基本尺度。坚持党员标准是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党员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90余年的历程中,党始终根据自身地位和任务的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严格党员标准,切实提高党员质量,增强了党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在建党初期,党就对党员标准作了基本规定。1920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上海发起组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宣言》,提出了共产主义的目标及其实现的一般步骤,并“以此为收纳党员之标准”。1921年7月,一大党纲明确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力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据此,党员必须认同党的纲领和政策,而且不能跨党和做官。1923年6月,三大党章取消了党员不能跨党和做官的限制,为非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的组织,打开了大门。1927年6月,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对入党资格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以及“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的内容。大革命失败之后,党员标准出现“唯成分论”倾向。八七会议把大革命失败的主观原因归咎为“党的指导机关的知识分子化”,因而确立了党员成分要工农化的政策。1929年11月,古田会议打破“唯成分论”倾向,提出着重从思想上建党。会议通过的决议案,提出党员的五条标准:政治观念没有错误;忠实;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没有发洋财的观念;不吃鸦片,不赌博。华北事变之后,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的任务随之发生改变,党的大门开始向社会各个阶层开放。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明确指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奋斗,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1939年5月,陈云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文章中,提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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