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5分,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3类目标6项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用水总量指标分值为10分,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为10分(南方)/15分(北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的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分值为15分(南方)/10分(北方)。相关数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提供。
用水总量、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指标的计算,视当年来水情况,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口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考虑农业用水量、入境水质或背景值等影响,进行适当修正。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等指标的计算,视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负增长、零增长等情况予以适当考虑,降幅不为负数。
北方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其他省区市为南方,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西藏,下同。
一、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指用水总量指标。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10分;大于年度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北方地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奖励分值为3分,其中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奖励分值均为1.5分;南方地区奖励分值为1分,其中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奖励分值均为0.5分。具体奖励标准为: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且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60立方米/万元(含60立方米/万元),奖励分值为北方1.5分,南方0.5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大于60立方米/万元,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10%(含10%)以上的,奖励分值为北方1.5分,南方0.5分;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5%-10%(含5%)的,奖励分值为北方1分,南方0.3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且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20立方米/万元(含20立方米/万元),奖励分值为北方1.5分,南方0.5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20立方米/万元,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10%以上(含10%)的,奖励分值为北方1.5分,南方0.5分;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5-10%(含5%)的,奖励分值为北方1分,南方0.3分。
(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用水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用水总量(立方米)/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其中,国内生产总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南方)/4分(北方);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南方)/4分(北方);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南方)/4分(北方);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包括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超过目标值,且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比上一年减少1-2%(含1%,不含2%),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奖励分值为1.5分(南方)/1分(北方);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超过目标值,且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比上一年减少2%以上(含2%),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奖励分值为3分(南方)/2分(北方)。
(一)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9分(南方)/6分(北方);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重要水功能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入河总量较上年减少量。“十三五”期间选择部分重要水功能区进行核算,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较上年度减少的,本项指标得分。
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较上年度减少者,得分为3分(南方)/2分(北方);不减少者,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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