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六)
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环境服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强化行政监管。
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地布设在线监测设备和溢油雷达。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海事局等参与)
2.提高环保队伍职业化水平。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高环境监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等参与)
3.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全面调查沿河环湖沿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科学设置河流、湖库预警监测点位,建设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防控平台。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加强环境监管。着力完善上下结合的独立调查工作机制、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各类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和省控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进度安排,2017年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六)弘扬环境文化。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引导和规范非政府生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美丽乡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把绿色理念全方位地融入社会事业。(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附件:1.全省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环境服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强化行政监管。
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地布设在线监测设备和溢油雷达。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海事局等参与)
2.提高环保队伍职业化水平。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高环境监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等参与)
3.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全面调查沿河环湖沿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科学设置河流、湖库预警监测点位,建设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防控平台。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加强环境监管。着力完善上下结合的独立调查工作机制、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各类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和省控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进度安排,2017年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六)弘扬环境文化。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引导和规范非政府生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美丽乡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把绿色理念全方位地融入社会事业。(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附件:1.全省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3. 重点方案(计划)一览表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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