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二)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3.2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应当及时、如实地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3、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有关单位可以越级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的内容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的内容
3.3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二、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的规定
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3.4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事故调查组职权的规定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不得擅离职守的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它可以分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第五十四条)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等行为的(第五十五条)
二、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1、施工起重机械等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等行为的(第六十一条)
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第六十二条)
3、挪用列入概算安全生产费用的(第六十三条)
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用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第六十四条)
5、安全防护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等行为的(第六十五条)
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六十七条)
7、“三类人员” 、作业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第六十六条)
4.2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第十九条)
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第二十条)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二十一条)
4.3违反《建筑法》相关法律责任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第六十五条)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的(第六十六条)
三、转包、违法分包的(第六十七条)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等行为的(第七十四条)
4.4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的(第六十八条)
三、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第六十九条)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的(第七十四条)
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行为的(第七十六条)
六、投标人伪造材料进行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规定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规定》第三十四条)
二、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规定》第三十五条)
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应当制定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人员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定期组织演练
四、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根据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等制定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制定
3、总分包单位各自建立组织、配备器材、组织演练
5.2《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2、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种类
二、应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的组成
四、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工程项目应急处置指挥部
(1)、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
(2)、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当地政府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五、应急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3、经费与物资保障
六、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
2、专家咨询队伍
3、应急管理队伍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6.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一、危险作业的相关规定(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二、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关规定
1、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3.1.8)
2、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3.1.11)
3、危险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5.1.12)
三、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3.1.12)
1、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
2、爆破后应经爆破人员检查,确定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3、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应在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四、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相关规定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3.1.18)
2、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5.5)
3、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3.5.9)
五、防火安全距离的规定(3.5.11)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少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六、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3.9.4)
1、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2、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
3、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
七、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1、高处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他有害气体,应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应施工(5.2.2)
2、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 (5.2.3)
3、在10KV及以下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为2m(5.2.6)
4、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5.2.10)
5、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5.2.21)
八、爆破器材运输的相关规定
1、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应少于3m(8.3.2)
2、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等运输爆破器材(8.3.3)
水路运输时,严禁使用筏类船只作运输工具
汽车运输时,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应有空隙
车箱、船底应加软垫
九、爆破时个别飞石对被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8.5.5)
1、浅孔药壶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
2、深孔药壶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3、洞室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十、生产作业场所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及限值的规定(3.4.2)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为30mg/m3
6.2《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399—2007)
一、人力搬运爆破器材的规定(3.6.1)
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二、洞室爆破应当遵守的规定(3.6.3)
1、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装药填塞作业
2、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三、设备检修的规定(5.4.7)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不许合闸” 的警示标志
四、拆除模板时禁止行为的规定(6.2.1)
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五、搅拌机运行中禁止行为的规定(7.1.10)
搅拌机运行中,不应使用工具伸入滚洞内掏挖或清理
6.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401—2007)
一、严禁人员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2.0.9)
二、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2.0.10)
三、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2.0.20)
四、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2.0.26)
第七章 水法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7.1《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总则的相关规定
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制度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
1、在通航等的河流上修建的
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
2、在不通航的河流上修建的
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为该设施建设预留位置
二、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1、水工程的管理范围
(1)有(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防》第二十一条)
(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工程区、生产区、生活区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审
2、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水资源规划方面的相关规定
1、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2、按层次分为:全国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
3、水资源规划的关系: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4、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7.2《防洪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范围在防洪规划中划定
一、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等工程设施的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
(1)可研报告报批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投产或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在紧急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采取的紧急措施
1、有权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
2、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三、防洪规划方面的规定
1、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
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2、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3、防洪措施分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包括修筑堤防、整治河道、修建分洪工程和水库等
4、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等的规定
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7.3《水土保持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一、水土流失的形式:水的损失和土的损失(土壤侵蚀)
二、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
三、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恢复植被等规定
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祼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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