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按照市水利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农业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等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建设,对培育和提高农民群众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通过引导和支持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体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完善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机制,解决多年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农业灌溉供水价格不合理等问题。依靠互助合作组织的力量,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抗灾能力和管护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保障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原则。区水利局要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扶持,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真正全部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其进行自主管理。
二是坚持自愿组合、民主公开原则。加强和培育、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公开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原则。各镇(街道)要按照井灌区、提灌区等不同灌溉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实不同的管护形式,分类实施农业供水价格改革,不搞“一刀切”。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四是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等;
4.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3)。
6.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对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全部归农民用水户协会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二)完善管护体制
在分类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专人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护体制。
1.承包。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有者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使承包经营者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并按规定按时向工程所有者支付承包费。
2.租赁。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期限内,承租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独立进行开发和经营。
3.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由农民用水户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服务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农民用水户协会可以自己经营管理,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4.专人管理。对较小且分散的工程,由受益村民共同决定,推荐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的村民管理,日常维护费用由受益农户集体讨论决定。
5.委托管理。由区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的规定,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区水利局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1.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
2.已经承包、租赁但尚未完善合同的必须补充协议,如承包、租赁方不同意补充协议,水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收回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原有工程效益的发挥。
3.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区水利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区水利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四)明确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所有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仍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要加强工程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运行安全,接受区水利局的监督。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及堤防工程,必须确保工程安全。
5.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五)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
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符合改革标准的,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工程的管护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无管理制度的工程不予立项;工程建设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制度和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和投入使用。
五、积极推进农业灌溉供水水价改革
农业灌溉供水水价改革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机制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机制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要在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农业灌溉供水水价改革。主要是在改造和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在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
(一)水价改革的条件
末级渠系改造工程已经完成或末级渠系管理组织已经基本建立健全,建立起了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管护组织。
(二)水价改革程序
首先由末级渠系管理组织负责水价测算,经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报区水利、物价部门备案,最后由末级渠系管理组织实施。
(三)水价改革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按照自流灌区、提灌区、井灌区不同的灌溉管理形式,确定不同的末级渠系水价。
(四)水价测算
末级渠系水价要在明晰产权、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灌区末级渠系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五)水费计收管理
1.我区农业水费包括区政府规定的区管水利工程水费和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两部分。区政府规定收取的农业水费是指从引水渠首入口至支渠入口的水费,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2.规范水费计收,严格票据管理。在引水灌区,全面推行“一费开票到户制”和“一票收费到户制”。水管单位、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者、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根据当地灌溉用水特点,规定水费计收程序和办法,不断提高水费计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收取水费要开具由政府有关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供水专用票据,无专用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农民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3.建立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水管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者要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水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末级渠系水费要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六)水价监督检查
区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农业末级渠系水费计收公示制。区财政、物价、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水量和水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可从农户中聘请水价义务监督员,及时反映农业水价和水费计收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六、实施步骤
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分4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实施阶段(2011年8月31日前)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协调配合,水管单位组织落实,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各各镇(街道)、水管单位、村组要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并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
(二)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11年9月1日—10月1日)
各各镇(街道)协助水管单位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抽调事业心强、作风扎实、业务素质高的干部职工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动员。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了解群众对改革的看法和态度,把改革政策与当地实际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认真研究后制定方案。实施方案报区水利局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公开实施,签订合同阶段(2011年10月2日—12月31日)
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对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并在区水利局指导下全面实施。为各镇(街道)、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区水利局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依法签订合同,确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合同权。
(四)发证建档,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月1日—3月31日)
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区政府统一监制,由区水利局代区政府登记核发,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各各镇(街道)、水管单位要认真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后报区水利局。区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评估、验收、总结。
六、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高度,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加快末级渠系改造,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群众性管水组织,确保发挥好工程效益。
(二)继续加大加强宣传力度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要让群众明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不是重复收费,也不是乱收费,而是更好地管好用好自己的工程,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三)紧密结合本地实际
各镇(街道)要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注意总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经验,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引向深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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