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东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东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农业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增加粮食产能等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建设,对提高农民群众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
三、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对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管护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基础性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改革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原则。各镇、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大力扶持,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真正移交给农户和联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让其进行自主管理。
二是坚持自愿组合、民主公开原则。引导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公开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四是效益优先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是建管并重原则。既要重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工程管护,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六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既要明确责任和权利,又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护责任、工作绩效紧密结合。
七是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灌区灌溉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配套建筑物及小型排水闸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二)明晰工程产权
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对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全部归农民用水户协会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收益主体所有。
(三)完善管护体制
在分类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专人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护体制。
1.承包。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有者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使承包经营者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并按规定按时向工程所有者支付承包费。
2.租赁。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期限内,承租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独立进行开发和经营。
3.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由农民用水户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服务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农民用水户协会可以自己经营管理,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并受益其监督。
4.管理。对较小且分散的工程,由受益村民共同决定,推荐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的村民管理,日常维护费用由受益农户集体讨论决定。
5.委托管理。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四)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规定,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1.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
2.经承包、租赁但尚未完善合同的必须补充协议,如承包、租赁方不同意补充协议,水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收回承包、租赁的水利工程,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原有工程效益的发挥。
3.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水利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利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五)明确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所有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县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仍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要加强工程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运行安全,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饮水及堤防工程,必须确保工程安全。
5.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即民办公助,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六)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严格禁止在代收水费过程中任意加码和截留,提高缴费率。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市水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县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幅度商定,按照程序经水利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上交水费。
(七)严格资金管理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八)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
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符合改革标准的,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工程的管护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无管理制度的工程不予立项;工程建设中将管理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步实施,管理制度和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和投入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坚强对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县政府成立东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村组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
各镇、水管单位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措施方法等,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强化培训指导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学习有关文件。县水利局要加强对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全面把握学习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方式方法等,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实行考核上岗,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或经营管理,建立年度检查审验制度。
(四)严格考核奖惩
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加大扶持力度;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各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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