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镇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沙镇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14号)、《聊城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聊办字〔2017〕24号)和《东昌府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东昌办发〔2017〕57号)要求,建立健全河渠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我镇河渠管理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镇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渠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渠健康生命,保障河渠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渠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渠休养生息,维护河渠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系统整治。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科学规划,把治水与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现代科技解决水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渠实际,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渠一策,解决好河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管护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创新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河渠管理保护取得长期效益。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统一标准,规范考核,建立健全河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渠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起镇、村两级河长组织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渠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其中,2017年10月底前,出台镇级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牵头的镇有关部门就牵头事项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并将河长制延伸覆盖到村。
到2020年,重要河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4.2%,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镇区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农村黑臭水体数量明显减少;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骨干河道生态水量基本得到维持;乱占乱建、乱倒乱排、乱围乱堵、乱采乱挖等“八乱”现象基本消除,基本建成河渠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
到2030年,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4.7%,城乡黑臭水体总体基本消除;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城乡重要河道基本保有生态基流;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渠水事秩序良好;省控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河流生态系统基本恢复。
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使水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全镇河渠实现水清、堤固、岸绿、景美。
(四)实施步骤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统筹考核、务求实效的原则,实行“查底数、定对策;下任务、狠整治;严考核、抓巩固”三步走战略。
1.“查底数、定对策”。即开展河渠问题排查工作,查明问题、摸清底数,针对每条河渠存在问题,按照“系统治理、一河一策”的要求,制定河渠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标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2.“下任务、狠整治”。即分解下达任务指标,按照河渠治理方案,全力抓好治理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3.“严考核、抓巩固”。加强督导检查,按照“部门分项负责、河长办统筹考核”的原则严格考核。在河渠水事秩序走上正轨,河渠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后,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河渠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渠健康生命,实现河渠永续利用。
二、组织体系
(一)河长设置
1.组织形式
全面建立镇、村两级河长体系,镇级设总河长,镇委书记、镇长为沙镇镇总河长,镇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主任科员为副总河长。
(1)省级河道徒骇河流经的沙镇镇段及其支流;市级河道位山三干渠流经的沙镇镇段及其支流;区级河道、渠道(跨镇)。以上河长由镇级党政领导担任,明确一个镇直部门(单位)为联系单位,负责落实河长安排具体事项和工作任务。
(2)镇、跨村的河、渠、沟为镇级河、渠、沟,总河长由镇委书记、镇长担任,镇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主任科员为副总河长。辖镇内河、渠、沟河长,由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镇级河、渠、沟流经的村也设立村级河长。
村级沟渠根据情况,由各村自行设立村级河长。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长。
镇级河长名单由镇委、镇政府根据情况适时予以公布或调整,村级也要相应公布本村河长名单。
2.镇级重要河渠名录及河长设置(见附件1)
3.各级河长的工作职责
镇级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镇河渠管理保护和全镇河长制工作。
镇级副总河长负责协助总河长组织领导全镇河渠的管理和全镇河长制工作,组织协调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河渠管理保护职责;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镇级河长承担河长制的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对辖区内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承担包干河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推进河道整治和保洁、截污纳管、排污口封堵、违章清理、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水环境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拆除各类涉河违章建筑。
村级河长负责保持良好的河道环境,组织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对发现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落实跟踪和记录;协助镇、镇直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二)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沙镇镇河长制办公室设在镇水利站,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常务副镇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镇环保所、镇建委、镇执法队、镇土管所、镇水利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其中镇水利站站长为专职副主任,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分管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各村也要明确相关工作机构。
2.工作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总体推进河渠管理保护工作。
3.成员单位。沙镇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镇委组织办、镇委宣传办、镇经济发展办、镇科委、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人社所、镇土管所、镇环卫所、镇建委、镇执法队、镇公路办、镇水利站、镇农安办、镇技术站、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卫计办、镇审计所、镇环保所、镇司法所、镇畜牧站(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健全镇、村两级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财政所、镇土管所、镇建委、镇环保所、镇统计站参与。)
2.落实山东省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镇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再生水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财政所、镇土管所、镇建委、镇农安办、镇技术站、镇水产办、镇统计站参与。)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渠排污总量,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镇水利站牵头,镇建委、镇环保所参与。)
4.强化河渠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水生态保护、信息化建设。(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财政所、镇土管所、镇建委、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参与。)
5.加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维持骨干河道、重要湖泊和重点水库生态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镇水利站牵头,镇林业站、镇环保所参与。)
(二)加强河渠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渠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渠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土管所、镇建委、镇执法队、镇交管所、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环保所参与。)
2.逐步建立河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镇土管所牵头,镇财政所、镇水利站、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参与。)
3.组织开展河渠(含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落实河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镇水利站牵头,镇土管所、镇经济发展办、镇建委、镇执法队、镇交管所、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环保所参与。)
4.组织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根据规划确定的岸线保护镇落实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岸线功能区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提出调整意见。(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建委、镇执法队、镇交管所、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环保所参与。)
5.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湖泊和河渠堤防,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维护河渠管理,保护良好秩序,努力恢复河渠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派出所、镇建委、镇执法队、镇交管所、镇农业站、镇水产办、镇环保所参与。)
在适宜地区沿河、沿渠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绿化带,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镇林业站牵头,镇水利站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财政所、镇司法所参与。)
7.强化涉河渠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镇水利站牵头,镇环保所参与。)
8.充分落实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责任制,严格采砂取土审批,强化河渠采砂取土监管。(镇水利站、镇土管所牵头,镇派出所、镇交管所参与。)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入河渠污染综合防治。(镇环保所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建委、镇执法队、镇水利站、镇农安办参与。)
2.控制工矿企业污染。严格环境准入,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镇水污染,积极推进河渠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镇环保所牵头,镇经济发展办参与。)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渠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引导和鼓励农民减少农作物种植,改种经济林。(镇农安办、镇技术站牵头,镇土管所、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环保所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4.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渠(含水库)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各管区、村科学组织实施“测水配方、放鱼养水”工程,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河渠污染负荷;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捕鱼(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镇水产办牵头,镇派出所、镇水利站、镇环保所等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指导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2020年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要达到75%以上(镇畜牧站牵头,镇环保所配合,镇水利站等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 2020 年,全镇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 90%和 60%以上。(镇环保所牵头,镇畜牧站配合,镇水利站等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6.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镇建委、镇环卫所牵头,镇环保所等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镇环保所牵头,镇土管所、镇建委、镇水利站参与。)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镇环保所、镇土管所、镇建委、镇水利站牵头。)
3.进一步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和涉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河渠水质监管,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镇环保所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建委、镇交管所、镇水利站、镇水产办、镇安监办参与。)
4.整治镇区黑臭水体。做好镇区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于2017年年底前公布镇区黑臭水体治理和实施方案,镇区黑臭水体治理达到水十条考核比例。2020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镇建委、镇环卫所牵头,镇环保所、镇水利站、镇农安办等参与。)
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村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镇区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镇区的村庄、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镇建委、镇环卫所、镇环保所牵头,镇水利站、镇农安办等参与。)
6.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镇水利站牵头,镇财政所、镇建委等参与。)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渠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渠、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恢复河渠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渠健康评估,强化水林田湖系统治理。(镇水利站、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镇土管所牵头。)
2.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镇水利站牵头,镇财政所、镇建委、镇农安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等参与。)
3.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按照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市场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在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河岸修复整治,实施生态护坡建设,积极建设各级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恢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镇林业站牵头,镇环保所、镇土管所、镇建委、镇财政所、镇水利站、镇农安办等参与。)
4.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河渠生态环境。(镇水利站牵头,镇财政所、镇建委、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镇司法所等参与。)
5.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镇水产办牵头,镇派出所、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卫计办、镇环保所等参与。)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加大河渠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将河渠动态监管落到实处。(镇水利站牵头,镇建委、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等参与。)
2.落实河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渠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取土、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派出所、镇土管所、镇建委、镇交管所、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等参与。)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构成犯罪的河渠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镇司法所、镇派出所、镇水利站牵头,镇土管所、镇建委、镇交管所、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等参与。)
4.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渠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涉及河渠管理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实施联合执法。(镇水利站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派出所、镇土管所、镇交管所、镇农安办、镇水产办、镇林业站、镇环保所、镇司法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1.各管区、村要切实认识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河渠管护体制机制。河长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河渠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河渠管理保护责任体系。镇总河长是我镇河渠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渠管理保护负总责;镇、村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渠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各管区、村牵头并负责落实,镇直有关部门参与。)
2.河长制办公室要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河长确定的事项真正落到实处。(镇组织办、镇水利站牵头,镇直有关部门参与。)
3.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渠管理保护工作。要按照统一部署,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对所承担任务事项要逐一认真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镇各牵头部门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要逐年度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设置关键指标、落实工作标准、控制时间节点。(镇水利站牵头,镇直有关部门参与。)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河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水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河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渠管理保护情况。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5日前将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镇委、镇政府,抄送镇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渠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级河长和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水利站牵头,镇直有关部门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2.切实落实好上级河渠管理法规、规章、制度。(镇水利站牵头,镇执法队等有关部门参与。)
(三)强化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河渠管理主体和维护主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配备河管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经费落实、运行规范的河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镇水利站牵头,镇财政所、镇建委、镇执法队、镇环保所等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2.创新河渠管护模式,完善河渠及堤防、水闸管理养护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管护任务,均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积极实现河渠管理保护专业化、社会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信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镇水利站牵头,镇财政所、镇建委、镇执法队、镇环保所参与。)
3.坚持科技先导,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科技治污,变废为宝。鼓励和支持河渠管理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渠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镇科委牵头,镇经济发展办、镇水利站、镇环保所等参与。)
4.充分发挥民间河长对河长制的监督作用,通过招募、聘用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拔民间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队,对河渠开展巡视、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镇水利站牵头,镇环保所等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四)落实资金
镇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河渠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渠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资金保障。(镇党委、政府牵头并负责落实,镇财政所等部门参与。)
(五)严格考核
1.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根据河长制实施的不同阶段进行考核,以水质水量监测、河渠生态环境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工程运行管理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对河长制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镇水利站牵头,镇委组织办、镇人社所等部门参与。)
2.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结合,严格考核问责。镇级河长负责对村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村级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镇水利站牵头,镇直有关部门参与,各管区、村负责落实。)
3.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渠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渠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镇委组织办、镇审计所牵头,各管区、镇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六)宣传引导
1.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渠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2017年底前在河渠岸边显要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镇水利站牵头,镇土管所、镇建委、镇执法队、镇环保所参与。)
2.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河渠管理保护教育,增强河渠保护意识。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要增强河渠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河渠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渠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镇委宣传办牵头,镇水利站、镇环保所等有关部门参与。)
附件: 1.镇级重要河渠名录及河长设置
2.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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