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7-04-08 19:15:42 来源: 作者: 浏览2742次 文字大小:

河长制工作方案

  【xx县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20xx〕26号)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xx〕5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xx〕61号)要求,进一步落实河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实施“河长制”。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通过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举措,全面改善河流水质和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流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坚持遵循河流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流健康。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注重长远效果。

  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三、实施范围

  根据我县河流水系及管理体系,按河流所在地实施“河长制”,覆盖全县所有河流。

  推动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河流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流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流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流健康。

  四、工作目标

  (一)到20xx年底,全县各级河流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流管理体系。

  (二)到2020年,河流水域面积保有率3.7%,河流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地表水达标率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3%以上;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流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县、乡(镇)、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桃江、黄田江等10条主要河流由县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农口、环保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河流所经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乡河长”和“村河长”;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县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县委主要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桃江、黄田江、小溪河、小慕河、木金河、大吉山河、武岗河、雅溪河、鹅公山河、骑马坳河“河长”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应领导分别担任,各办公室对口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河流所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乡河长”。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部、县编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城管局、县城建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水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公安局、县旅游局等为“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人。

  除桃江、黄田江等10条河流外,其他河流由各乡(镇)及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河长”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公布。

  设立县“河长制”办公室。

  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责任单位责任人为组成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县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河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流巡查保洁、河流生态修复和河流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履行职责。

  村“河长”具体负责落实督促本辖区内的河流保洁、清障清淤管理;做好本辖区内的沿河企业(个人)占用河道乱建、乱放、乱倒、乱挖等行为的制止、上报等工作。

  2.“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和工作方案,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实施。

  4.县级责任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河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委农工部负责督导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流保洁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工作。

  县编委办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河流环境规章立法的牵头工作和涉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流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流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县审计局负责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县统计局负责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县工信局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流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超载运输,以及水上运输污染等违法行为。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城建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指导和审查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参与乡(镇)跨行政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乡(镇)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更严格的河流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农粮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协调推进河流沿岸线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县水保局负责并指导全县河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土地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和河道及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确权登记,负责对非法买卖、占用河道外土地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矿管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河道外土地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流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流保护管理教育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流保护管理。

  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六、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

  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使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

  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

  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建、矿管、水保等部门与河流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

  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

  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

  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展范围,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

  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

  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水上运输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

  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

  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

  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流监管网络,完善县级水资源监测中心建设。

  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

  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

  构建自然生态河流,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流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

  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

  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划定“永久性禁渔河段”,设置“禁渔河段卡口”,禁止捕鱼人员和船只进入,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加强河流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流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

  开展河流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流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

  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

  建立健全河流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县、乡(镇)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

  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

  根据河道砂石资源现状,适时推进部分河道砂石禁采。

  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占用河道外土地采砂,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八)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

  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

  建设全县河流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流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

  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流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

  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建、矿管、水保等部门涉及河流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

  开展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

  建立河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流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流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流健康公报。

  建立河流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流保护管理工作。

  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流水域面积。

  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流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

  完善河流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流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流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采砂、保护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乡(镇)要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要注重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流保护管理的合力。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流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流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

  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流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严格考核奖惩。

  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流管理与保护的“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效落实资金。

  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流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

  足额保障河流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大力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河流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

  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流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流保护意识。

  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河流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县级“总河长”及县级负责河流“河长”名单

  2.乡(镇)、村级河流“总河长”、“河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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