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河道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书
东昌 府区
河道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书
年 月 日
甲方: 东昌府区沙镇镇水利站 法 人:
乙方: 村 承包人:
为了加强对区管河道的管理,保证渡汛和灌溉安全,利于堤防绿化,使其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聊城市人民政府[1991]123号文件精神,甲方对区管河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承包给乙方使用管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 河 段上界 村,下界 村,左堤长 米,宽 米,滩地长 米,宽 米;右堤长 米,宽 米,滩地长 米,宽 米的国有土地 亩拍卖承包给乙方使用种植,使用年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计 年。乙方按每亩每年 元的价格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承包费 元,计款 元;
二、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种植活动等行为要服从甲方的规划管理,甲方有权安排进行清淤、施工、建设等,对乙方承包的土地占用,不作赔偿。
三、乙方对所承包的堤段内的工程设施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及义务,乙方不得私自破堤取土,确保大堤完好。
四、乙方承包甲方的河道用地通过甲方同意方可继承转让,乙方必须合法种植,承包期间出现的一切责任事故,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如乙方种植树木,影响周围农作物,需赔偿或办砍伐证交育林基金等,由乙方自已承担。
五、本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的更换而失效,未尽事宜由甲方解释。
七、木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司法叁方各一份,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东昌府区沙镇镇水利站 法 人:
乙 方: 村 承包人:
司法公证; 公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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