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样本(二)
风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样本(二)
××××××风电场
特许经营协议
(续前)
第四节 新建项目建设
4.1 土地使用权
中标人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对上述土地(现场)自由专属使用权;
4.2 设计
中标人应对施工图设计的风力发电场工程整体布置与工程结构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运行可靠性、和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和总规模承担全部责任。
4.3 建设
*****风电场建设内容包括:
装机容量**MW,安装单机容量为***kW的风电机组**台,同期建设一座***kV升压变电站(包括综合楼)。
(1)中标人应依据本协议承担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投资和风险,任何原因引起的建设投资额与经招标投标双方谈判约定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的投资额有出入时,包括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
(2) 中标人施工临时占地超出征地范围以外的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任何索赔的事件、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解决。
(1)中标人必须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一份详细的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度、财务交割安排、施工进度(包括建设承包商选择、设备材料采购安排)、完工日期及验收计划等。
(2)中标人安排的建设工期不应超过12个月。如果因中标人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中标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应:
a.优先考虑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b.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给当地居民和公众造成混乱或不便;
c.及时取得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并支付所涉及的一切手续费或任何费用。
为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现场准备工作包括水源的寻找、临时工程的修建,一切临时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的采购,均由中标人负责,费用自理。
中标人应确保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及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建设工程,或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公认的成熟的方法及优质的材料和设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水平。
(1)中标人应要求建设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经中标人审查同意后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查;
(2)中标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应要求建设承包商在每一项工程施工前向中标人提交所有施工程序及控制施工质量的措施。中标人应定期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对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按规范规定进行的各种质量检查、检验结果的文件,以证明其施工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
(3)在不影响中标人按本协议规定完成其义务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检查、监督中标人或建设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及控制方法,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协助和配合此种检查。
中标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合格的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中标人与建设承包商或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应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但此备案并不解除中标人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承担的责任。
中标人应确保建设承包商实施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具有必要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在项目开工前,将建设承包商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查。
中标人应每月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一份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并且应比较详细地说明已经完成和尚在施工的工程,以及关于工程质量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能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如果中标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到无法按进度计划的规定,在某一时间达到本条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
◆预计延误的天数及因此延误对项目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标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如果中标人未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上述通知,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但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中标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果中标人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要求中标人采取任何必要的额外措施。
中标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聘请国内有资质、有类似业绩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建设实施监理。
本项目的监理单位向中标人并同时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中标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应事先取得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同意。
根据国家规定,项目工程的施工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在项目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拒收任何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的工程、设备或材料,并要求中标人对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做出处理及改用合格的设备及材料。
4.4 验收和完工
验收的依据是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电力设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完成项目设计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完工验收和证书的颁发由原验收主持部门主持。
4.5 完工延误和放弃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完工延误,不能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是违约,本协议规定的完工期限应延长与不可抗力影响履行时间相当的一段时间。
如果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审批的初步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导致施工图设计时工程发生重大变更,而使建设工程完工延误或建设费用增加,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与中标人协商后,依据影响情况相应延长建设工期,不作任何补偿。
如果由于中标人违反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而使项目完工延误,中标人应按下述
(1)
(2)
(1)放弃:发生下列情况,则认为中标人已放弃本项目建设
·由于中标人的过失项目未按规定完工日之后30日内完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不包括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的延误);
·中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中标人已终止项目建设,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2)被视为已经放弃
如果中标人采取下列行为,即认为项目建设已被中标人放弃:
·在项目建设的某天起停止施工30日内,或因出现不可抗力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而不继续项目施工;
·并非因出现不可抗力干扰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规定的义务,而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不恢复施工;
· 并非因出现不可抗力干扰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在建设完工之日前停止建设工程并通知建设承包商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3)中标人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其损失的补偿。如果履约保证金全部动用仍有不足时,中标人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在试运营期结束工程缺陷处理完毕颁发完工证书后14日内,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退还给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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