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样本(三)
风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样本(三)
××××××风电场
特许经营协议
(续前)
第六节 项目的移交
6.1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中标人应在特许经营期满时了清一切债务、留置权、不动产债务、抵押权、物权担保、环境污染等各种类型或性质的债务的情况下,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的机构移交风力发电场的所有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及其备品备件的所有权、权益、及使用现场的一切权利(包括项目土地的使用权);还应移交运营和维护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运行和维护风力发电场设施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图纸、电脑软件、技术和技术诀窍、所有无形资产以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并且不得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索取任何补偿;
(2)中标人在移交时应将承包商、供应商所有未到期的保证和保修单、所有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单批单等一并移交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并且应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上述保证和保修单、所有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单批单等的合法继承人。
(3)中标人在移交时应将其订立的仍然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一并移交。对其他已到期或执行完毕的合同,中标人应以封存方式移交,中标人应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负有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赔偿责任。中标人应保证不得因中标人的任何债务而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4)移交义务由中标人独家实施,且此义务是不可撤消的。
(1)如果在特许期满时,风力发电场未达到设计的使用年限,则中标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时,应使风力发电场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线路、工具、器材、车辆均处于能良好运行的状态。为此,中标人应根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出的书面要求,修理或更换不能正常运行的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达到下列标准:
1)工作性能基本上达到铭牌要求。2)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性能灵敏,运行可靠。3)设备整洁无油垢。4)基本上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5)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6)运行平稳。7)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50%。
在上述情况下,移交备忘录签署后的6个月为缺陷责任期,在此期间,中标人对所有已移交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器材、车辆不能正常运行的缺陷或损害负有维修、更新和赔偿责任,以使其能符合正常运行要求,但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后继运行人员造成的缺陷或损害除外。
(2)如果在特许期满时,风力发电场已经决定停运,按前款(1)所述内容要求移交。
为此,在特许期满前二年,双方即应对风力发电场移交时的状态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就有关移交状态达成一致。
(3)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原中标人的雇员,由中标人负责处置。
(1)本项目在移交前最后年度,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从中标人每月应收电费中扣留10%作为保留金,期限至本项目移交之日后180天,在满足下列条件后返还给中标人:
1)偿付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索赔要求(如果有):
2)支付违约罚金(如果有):
3)修补不能正常运营部分的设施。
(2)本项目的运营期结束前至少 12个月,中标人应免费培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人员,以便在本项目移交后从事本项目的技术及管理工作。
(1)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中标人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6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如:设施、设备、线路、工具、器材、车辆、计算机及文字资料等的详细移交清单;
(2)中标人至少应在移交前 6个月内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中标人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的事项;
(3)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收到中标人通知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中标人的通知,并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中标人;
(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 90 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中标人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5)在移交之日上午9时正,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派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6)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中标人所拥有的本合同授予的本项目特许权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被结束和终止。
第七节 双方的一般义务
7.1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7.2 中标人的一般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后,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任何核准发生了大大有利于中标人的变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以书面通知要求对本协议条件或上网电价格进行调整。
(2)中标人应接受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风力发电场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检查。
(3)中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标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4)中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履行本协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
(5)中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并应在4小时内通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中标人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由于保护措施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及任何延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负责给予补偿。
(6)中标人应保证风力发电场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设备经常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风力发电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7)中标人应确保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协议及合同均应同本协议的规定一致。如其它协议及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均应以本协议为准。
(8)中标人应按照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及费用。
(9)保险:中标人在特许期内应自费办理和保持所要求的保险,并使其分别在项目开工至竣工日期间、运营期间、移交期间保持有效。并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或从承保人处收到的任何副本。
(10) 中标人应为其雇员和承包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中标人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应是中标人执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所必需。
(11)中标人在其融资文件中应包括贷款人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承诺:
。
(12)中标人不得将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13)中标人在特许经营权协议有效期内若欲解除协议,应提前一年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出申请,并且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不得停止履行其正常经营的义务。
7.3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中标人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因不可抗力暂停履约
当遇不可抗力时,当事各方有权暂停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当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2)中标人无权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而暂停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或使其免负不履约责任:
a.任何中标人雇用的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履约延误;
b.工程所需任何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交货延误或缺陷;
c.风力发电场机械故障、正常耗损。
(4)不可抗力声称程序
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另一当事方发出通知,说明这种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当事方根据本协议所承担义务的影响。
(5)工程毁坏及修复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风力发电场工程发生重大损坏,大大超出中标人履行本协议所能承担的义务范围,而且这种损坏不为保险所包括或保险收益达不到修复所需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除非是由于中标人未能按本协议规定投保所致,否则中标人在双方就风力发电场完工或修复达成协议以前,无义务完成风力发电场建设或对其进行修复。这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当事各方应迅速开展讨论,确定工程完工或修复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和费用解决办法。
(6)因不可抗力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7) 保密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中标人双方或其代理人,应将本协议及项目所涉及的文件、技术资料、金融资料、与双方之间互相联系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双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项目报批外的第三方泄露。本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节 争议的解决
8.1 解释规则
8.2 争议的解决
如果各当事方由于、或对本协议或其中的任何规定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各当事方应根据任一当事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通过彼此讨论友好解决这类争议、分歧或索赔。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中标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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