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安全监测系统招标合同条款样本(一)
水库安全监测系统招标合同条款样本(一)
水库水文自动测报及安全监测系统招标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下列术语在本合同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1)发包人:***********水库********工程项目办公室
(2)中标人:指按本合同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公司
(3)合同:指发包人和中标人(下称“合同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附件、附录和其它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其它书面文件。
(4)合同总价:指中标人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合同金额。
(5)设备:指中标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或其它材料,与技术资料合称为“货物”。
(6)技术文件:指中标人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试运行、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相关的所有的数据、图纸、各种正式的文字资料。
(7)技术服务:指中标人根据合同规定就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负荷试验和试运行,以及在保质期内中标人应提供的服务、设计联络、技术援助、监督与指导、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中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工程设计者:指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9)监理工程师:指由发包人招标确定的全面负责处理和监督本工程实施的代表人。
(10)技术规范:指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
(11)项目现场或工地:系指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所属的*******************水库********工程项目所在地。
(12)“天”、“周”、“月”、“年”和“日期”:指公历的日、周、月、年和日期。
(13)初步验收:指合同设备每单台机组通过了72小时试运行及累计300小时考核运行合格后,发包人组织的对每台合同设备的验收。
(14)最终验收:指全部合同货物(或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每单台机组设备累计1000小时,且运行正常,经发包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2 合同标的
1中标人应提供的合同货物的范围、技术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的内容列在技术规范部分,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相一致。其交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相关合同条款的要求。
2中标人应对合同货物提供质量保证。
3中标人应根据4.1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技术文件。
4中标人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以及除此之外中标人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
5在全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八年内,中标人有义务随时继续供应发包人为维护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3 合同总价
基于合同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条款以及中标人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总价为: (大写: )。以上所示的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所列单价是固定不变的。
4 支付
4.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2中标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中标人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
2. 发票;
3. 装箱单;
4.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5. 验收证书。
4.3中标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三天内将上述4.2条要求除第5项外的单据航寄(或送呈)发包人。
4.4发包人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5 装运条件与通知
5.1中标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进行交货。交货地点为工地仓库或工地安装现场,中标人应做好货物运输及下货的安全,负责安排装货、运输、卸货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5.2中标人在货物发运前两天告知发包人到货时间,并将下列文件邮政快递或传真给发包人:运单、装箱单、质量证书、保险凭证。
6 保险
中标人应在合同货物启运前或同时对装运的全部合同货物投保运输一切险及陆运一切险。该保险应覆盖合同货物自中标人的发货仓库起到发包人指定的工地仓库/工地安装现场检验卸货完毕为止。
7 包装与装运标志
7.1中标人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点,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坚固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雨、防震、防腐和防野蛮装卸,以保证其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7.2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需要安装的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各一式二份。
7.3中标人应对包装箱中附属设备散件挂上标记,表明其合同号、主设备编号、附属设备名称及其在装配图中的位置号和附属设备编号。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相应标上“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字样。
7.4中标人应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做出以下标志:
◆ 收货人:
◆ 合同号:
◆ 目的地
◆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包装箱号:
◆ 毛重/净重(kg):
◆ 尺寸(长×宽×高,以cm计):
◆ 发货站、目的站(以火车转运)。
对裸装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内容,裸装合同货物的装箱单应集中包装,随合同货物发运。
中标人应在重量大于或等于2吨的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运输通用的标记标明货物的重量、重心和吊装点的位置,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在运输中的不同要求,中标人应在包装箱上醒目地标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保持干燥”、“防潮”等字样以及相应的通用标记图案。
7.5中标人交付的技术文件应是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用中文注明下述内容:合同、收货人、目的地、毛重(kg)、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7.6中标人应对其提供的因包装不善而引起的合同货物的锈蚀、损坏和丢失负责。
8 技术文件的交付
8.1中标人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技术部分”中规定的时间内寄给发包人。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2中标人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货物检验、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如果中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中标人应在收到的中标人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进行必要的补充,如果再次提交的时间晚于规定时间,中标人应按第14条支付约定违约金。如果中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中标人应向发包人补偿由此而引起的发包人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8.3发出技术文件后两天内,中标人应用传真通知发包人文件寄出日、邮包号、重量、包裹和合同号。同时,中标人还应将下列文件的两份副本传真给发包人:
①邮局收据的副本;②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8.4发包人所在地的邮局加盖在包裹单上的邮戳日期作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
9 工厂监造和检验
9.1发包人将派遣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中标人的工厂进行监造和检验,履行合同赋予的责任和权力。
9.2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合同货物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标准提交给发包人。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上述标准提交给发包人,或中标人提交的标准不完全,则发包人有权使用发包人认为适当的标准对合同货物做出检验。
9.3在出厂交货前,制造商须对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中标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特殊试验和试验结果应写入试验报告,并与质量证书一起提交给发包人。
9.4中标人应在合同货物开始安装、试验和检验前十四(14)天将其安装、试验和检验的计划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将派遣技术人员赴中标人制造厂,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具、仪表和仪器及帮助并提供用于质量控制的生产数据程序资料,应允许发包人检验人员自由接近用于制造合同货物的车间及设施。如果发现合同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标准或包装不善,发包人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中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设备检验的程序应由发包人代表与中标人代表经协商后确定。
9.5参加交货前检验的发包人人员不予会签任何质量证书。发包人人员参加质量检验既不解除中标人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工地后的到货检验。
9.6如果发包人未能派出技术人员参加上述的检验,中标人将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自行进行检验。
9.7中标人应为发包人代表和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便利条件和办公条件,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
9.8合同货物的交货检验
9.8.1合同货物运抵工地后,双方将组织开箱检验,检查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中标人应按时自费派遣人员参加开箱检验。如合同货物合格,则发包人将向中标人签发收货确认书。设备的质量性能待运行后验收确认。
9.8.2在开箱检验时,双方将作开箱检验记录,并应由双方代表签字,该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现合同货物在质量、数量和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该开箱检验记录作为发包人向中标人进行索赔的依据。
9.9如双方代表对开箱检验记录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委托当地商检或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应由其出具检验证书。如当地商检或有关部门确定中标人应对设备的损坏、短缺等负责,该证书将作为发包人向中标人进行索赔的依据。
9.10若中标人未能派遣代表按时参加开箱检验,发包人可组织开箱验货,并视为中标人认可。在开箱检验进如果发现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缺陷、短缺和/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规格不一致,发包人应以当地商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查证书为依据向中标人索赔。
10 现场安装、调试和验收
10.1发包人将根据中标人技术人员的指导及中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组织对合同货物进行现场安装、调试、负荷试验和试运行。中标人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负荷试验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双方应通力合作,采取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入运行。
10.2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由中标人提供的合同货物就为完整的设备、组件或部件,不需要在工地进行加工或制造。如果合同货物包括组件和部件需要在工地进行加工或制造,所有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中标人责任使得合同货物需要进行检验、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中标人提出请求时发包人应协助中标人进行上述工作,但中标人应负担一切修理或调换的费用。
10.3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双方代表将对安装工作进行检查和确认,并签署安装工作完成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0.4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发包人将对合同货物进行现场试验和试运行。发包人将在现场试验前10天,通知中标人合同货物进行试验的预计日期,并在试验前3天,通知其确切日期,中标人应按技术规范的规定提供试验大纲,参加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负责。现场试验将对合同货物进行调试、负荷试验、试运行,检测合同货物是否满足合同的所有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值。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现场试验即被认为是成功的:
(1)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全部完成;
(2)所有货物技术性能指标满足合同要求。如果现场试验和试运行由于中标人提供的货物的故障而中断,试验须重新进行,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0.5在进行现场试验时,如果一项或多项货物特性及性能保证值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共同分析其原因,分清责任方。
10.5.1如果责任在中标人,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二次现场试验的日期。第二次现场试验必须在第一次现场试验不合格后1个月内开始。在特殊情况下,可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开始。中标人应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使合同货物在第二次现场试验时达到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⑴现场更换和修理的设备材料费用;
⑵中标人人员费用;
⑶直接参与修理的发包人人员费用;
⑷用于第二次现场试验的设备费用;
⑸用于第二次现场试验的材料费;
⑹运往安装现场及从工地运出的需要更换和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
如果在第二次现场试验中,由于中标人的责任有一项或多项货物特性及性能保证值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合同货物或要求中标人继续进行处理,直到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或按照14.1条款中的要求承担违约金。
⑺误工费用按照14.4执行
10.5.2如果责任在发包人,中标人应协助发包人对合同货物进行处理直至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但由此引起的上述(1)项中规定的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6在第11条规定的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为每台机组设备累计正常运行满1000小时的时期内(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后投入运行机组投入正常运行满三年)。
10.7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发包人将对合同货物作一次全面检查。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认为是满意的,发包人将为货物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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