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 水 协 议

更新时间:2013-11-20 11:00:52 来源: 作者: 浏览1857次 文字大小:

供 水 协 议

 

甲方: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农民用水者协会

乙方:东昌府区沙镇镇供水管理站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制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甲方用水户自行筹资,乙方统一施工建设。

2、甲方应当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3、甲方按总水表计量数按时向甲方交纳水费。

4、甲方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实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5、甲方于每次查表两星期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水。甲方每逾期1天,向乙方按5‰缴纳。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用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3、乙方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4、乙方按总水表收费。

5、乙方有权对用水户进行监督。

三、共同权利和义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2、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粪便;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3、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以县物价局和县水务局核定的水价执行。

4、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向甲方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甲方用水户有权拒绝缴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甲乙双方管理维护权界点以城镇供水主管网与支管网取水接点为界,乙方负责维护供水主管网,村内支管网、阀门、水表等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入户部分由用水户承担管理、维护。

7、甲方准备安装自来水的用水户,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报村委会同意盖章后上报乙方,乙方根据管材、设备等情况确定初装费,用水户交足初装费后由乙方负责安装。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一方违约,将负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作者:水缘网 录入:水缘网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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