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河务局出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十不准”
兰考河务局出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十不准”
近日,兰考河务局按照黄委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日常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任,该局制定了《兰考河务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十不准”》。
“十不准”包括: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收受财物和接收宴请;不准利用职权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打着领导招牌或纪检监察机关旗号逞威风、耍特权,办私事、谋私利;不准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消息;不准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打探消息、出面说情、充当保护伞;不准对巡视巡查交办件和领导签批信访件不按期办结、不了了之、不作回应;不准对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我行我素、自以为是;不准压制、拖延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办、选择性办案;不准对案件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瞒案不报;不准擅自处置、损毁、遗失、私吞、私分暂扣和收缴的违纪款物。
同时,该局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十不准”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谈话诫勉、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马绍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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