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黄河防汛职责》印发
6月21日,高青县人民政府以高政字〔2024〕27号文正式印发《高青县黄河防汛职责》(以下简称《职责》)。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进一步落细落实黄河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厘清防指成员单位黄河防汛职责,全面做好黄河防汛抗洪工作,经县领导同意,我局负责《职责》起草工作。
为做好《职责》起草工作,我局从实际出发,根据《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淄博市黄河防汛条例》精神,结合当前黄河高青段防汛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文件资料,征求了系统内外相关方面与专家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会议对其进行研究讨论,不断修改完善,最后书面征求了县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就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沟通与解释工作,同时与县政府办公室就印发具体事项进行了对接,前后历经六稿,最终形成了《职责》(印发稿),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县政府文件正式印发实施,并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刊登。
《职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的黄河防汛职责、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职责、县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为做好我县黄河防汛工作,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提供了有力依据。
下一步,我将积极做好《职责》的宣传、学习与贯彻工作,严格按照《职责》规定开展好各项防汛工作,为确保黄河安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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