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通过省政府审议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通过省政府审议
7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11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长娄勤俭要求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报送省人大常务会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岳喜栋作了专题汇报,省水利厅厅长王锋列席了会议。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地下水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地下水保护、监测与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从2014年开始,陕西省水利厅便着手开展地下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在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后,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意见,通过网络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赴河北、辽宁等省开展调研,组织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了吸纳,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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