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西河务局财务科组织学习《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更新时间:2022-01-05 15:35:00 来源: 作者:杨春霞 浏览427次 文字大小: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2021年12月22日,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结合豫西局年终财务决算,财务科立即组织人员对准则进行认真、细致地学习。内容如下:

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二、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

(一)估计价值的确定。(二)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

三、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后续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二)改建、扩建后资产成本的确定。

四、关于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

(一)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识别。(二)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范围及会计处理。(三)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五、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

  六、关于单位取得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七、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认

  八、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

  (一)相关基础工作要求。(二)编制程序。三)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四)相关会计核算要求。

九、关于生效日期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规定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通过学习,使财务人员对准则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财务人员一致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把好关理好财,为豫西局经济腾飞更好地服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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