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交易实践与水市场培育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李晶
从2000年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开始,到宁夏、内蒙古开展黄河水权转换,越来越多的水权交易实践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2014年,水利部在7省份开展了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和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内蒙古开展了跨盟市的水权交易,从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沈乌灌域一期项目节水2.3489亿立方米,向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转让水量1.2亿立方米;河南省开展了南水北调中线水量交易,平顶山市每年拿出2200万立方米的水量转让给郑州市辖的新密市使用……
在全国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80个试点县中,很多地方还探索了农业水权交易,包括农民用水户协会内部用水户间水权交易、协会间水权交易、灌区间水权交易。纵观这些水权交易实践,多数发生在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如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河北、等地,同时,东部沿海地区也有一些交易案例,如浙江、福建等地。近年来,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用水总量受到严格限制,一些丰水地区也出现了交易需求,如江西、广东等地。
通过开展水权交易,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时空分布不均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包括地区间、行业间和用水户间。浙江省东阳与义乌的水权交易,解决了义乌城市化发展的用水问题;内蒙古跨盟市间的水权交易,解决了鄂尔多斯地区工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问题;甘肃省张掖市、民勤县的水票交易,解决了农户间的用水问题。
二是有效地促进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如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转让,促进了农业节水,也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农户间水票交易,提高了农民节水的内生动力。
三是吸引了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更新改造。如内蒙古通过企业投资、转让水权的方式,吸引了企业30亿元资金投入灌区节水改造,大大加快了灌区节水改造的步伐,有效地拓宽了农业灌溉工程节水改造的投融资渠道。
四是对水资源有偿出让进行了有益探索,有效地维护了水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如新疆吐鲁番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出资,政府组织兴建水库或进行节水改造解决企业用水问题,截至2014年9月,政府有偿出让水权8812万立方米,获得水权转让费8.6亿元。
我国目前开展的水权交易形成了水市场的雏形,但发育尚不成熟。要在全国更大范围、更广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培育水市场。
一要进一步培育水权买卖双方。通过分解2020、2030年用水总量指标,完成跨省江河和省内跨区域河流水量分配,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明确可用水权、可交易水权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要建立水权交易一级市场,即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可交易水权,不仅限于已有水权流转,即二级市场上的水权交易,还包括政府掌控水权的有偿出让,即水权一级市场。只有水权一级市场放开了,二级市场才能活跃。否则,一方面可以向政府申请审批取得水权,另一方面需要在市场上通过买卖取得水权,不利于水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盘活水资源存量和控制增量。
三要完善社会中介服务。包括水权交易信息查询与咨询、交易价格论证与讨价还价、交易方案比较与影响评价等。中国水权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水权交易中介组织正在发展壮大,下一步包括已经建立的其他地方水权交易中介机构需要进一步规范运作,完善服务与收费办法,为水权买卖双方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四要促进竞价交易。在协议和公开竞价两种交易方式中,水权交易多数是以协议方式进行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这种方式将仍然为主要方式,这是水权交易不同于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交易的特点。但是也不排除有竞价交易的情况,如区域购买水权后向企业进行再配置时,或是初始配置时。对于生活和农业用水通过取水许可审批获得水权,而对于企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水,如果超过两家以上申请同一水权时,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这样才能促进水市场发育。
五要划清政府、市场、社会的界限。已有的水权交易大多是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作用较小,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也较少。随着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当让市场在工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用水的微观配置环节起决定作用,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在水资源的宏观配置、市场准入、用途管制、水市场监管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要在中介服务中更好地发挥居间作用,公众要在维护公共利益上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这样才能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水市场健康发展。
六要健全水市场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水市场规则和水市场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如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主体监管制度、市场交易价格监管制度、对第三方影响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及补偿制度、市场秩序监管制度等均有待于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作相应修订,为水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七要加强水权交易的基础支撑。包括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等监控能力建设,提高水资源管理信息化程度等。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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