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厅出台实施意见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
今年5月,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将一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审查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近日,省水利厅出台《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在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基础上,一是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四项制度”,加强服务指导,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二是强化质量管理,严格审查审批。加强前期工作,确保进度和质量。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严禁未批先建或边设计、边施工。规范审批程序,市(州)审查审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直接向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严格设计变更和预备费使用管理,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三是强化政府监督,确保质量安全。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指导,各县(市)要健全和完善质量监督机构,落实专职人员,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四是加强验收管理,发挥投资效益。各地要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好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各种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确保工程完工后及时发挥投资效益。
《意见》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主体必须是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印发前,省级主管部门已委托审查的项目,市(州)主管部门可依据技术审查意见,经进一步复核后,履行审批手续。《通知》印发前,省级审批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州)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知》印发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意见》要求,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履行好区域水利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高标准、高质量地统筹推进各项承接工作。二要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明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相关注意事项。规范审查审批权限的监管及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审查审批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水利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三要提升工作能力。进一步充实技术力量,加大专业技术培训力度,做到权责明确到位、业务培训到位、规范运行到位,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顺利实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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