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知识要点
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国防汛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共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对应应急响应级别,分别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4)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采取Ⅰ级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采取Ⅱ级响应行动。
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2.采取Ⅲ级响应行动。
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2.采取Ⅳ级响应行动。
气象干旱等级
在《气象干旱等级》(GB/T 20481—2006)国家标准中,干旱划分为无旱、轻旱、中旱、重旱、特旱五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干旱对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
《气象干旱等级》国家标准于2006年开始实施,是我国首次发布的用于监测干旱灾害的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国家标准规定了全国范围气象干旱指数的计算方法、等级划分标准、等级命名、使用方法等,并界定了气象干旱发展不同进程的术语。
无旱 正常或湿涝,特点为降水正常或较常年偏多,地表湿润。
轻旱 特点为降水较常年偏少,地表空气干燥,土壤出现水分轻度不足,对农作物有轻微影响。
中旱 特点为降水持续较常年偏少,土壤表面干燥,土壤出现水分不足,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重旱 特点为土壤出现水分持续严重不足,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较严重影响,对工业生产、饮水安全产生一定影响。
特旱 特点为土壤出现水分长时间严重不足,地表植物干枯、死亡,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工业生产、饮水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气象干旱等级》国家标准中规定了五种监测干旱的单项指标和气象干旱综合指数CI。五种单项指标为:降水量和降水量距平百分率、标准化降水指数、相对湿润度指数、土壤湿度干旱指数和帕默尔干旱指数。气象干旱综合指数CI是以标准化降水指数、相对湿润指数和降水量为基础建立的一种综合指数。
《气象干旱等级》国家标准规范全国通用,具有空间和时间可比性,能较为客观地描述干旱的发生、发展、持续、解除等过程,以及干旱发生程度和范围的干旱监测指标。
江河流域面雨量等级
《江河流域面雨量等级》(GB/T 20486—2006)国家标准规定了江河流域面雨量的等级,适用于江河流域面雨量的业务和科学研究。标准对流域、站点雨量、面雨量、降雨等级分别进行了定义。
流域是河流、湖泊和水库汇集由降雨形成的地表径流的地域。一般以分水岭与其他流城边界为界。站点雨量是某一测站在某一时段内从天空降落到地面上的液态降水,未经蒸发、渗透、流失而在水平面上积累的深度。雨量以毫米为单位。面雨量是指某一时段内一定面积上的平均雨量。降雨等级是根据单位时间内站点雨量的大小而定出的等级,用来反映降雨的强度。
江河流域面雨量等级的划分以站点降雨等级的划分为基础,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六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为12小时和24小时面雨量幅度值。
站点降雨等级划分如下。
小雨12小时内降水量为0.1~2.9毫米,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0.1~5.9毫米等级标准的降雨。
中雨12小时内降水量为3.0~9.9毫米,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6.0~14.9毫米的降雨过程。
大雨12小时内降水量为10.0~99.9毫米,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15.0~29.9毫米的降雨过程。
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为20.0~39.9毫米,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30.0~59.9毫米的降雨过程。
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为40.0~80.0毫米,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60.0~150.0毫米的降雨过程。
特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80.0毫米,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150.0毫米的降雨过程。
水利干旱灾害等级标准
水利部《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 为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行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分为五个方面,即农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牧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城市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因旱饮水困难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和区域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干旱灾害是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农业干旱灾害是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的事件。
农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应包括粮食因旱损失量和粮食因旱损失率两个指标。主要适用于夏粮、秋粮和全年粮食因旱损失评估。
其中,农业干旱灾害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如下图。
农业干旱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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