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表水构筑物
(1)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1)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
2)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3)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4)尽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等影响。
5)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航运和排洪。
6)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形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选择固定式(岸边式、河床式、斗槽式〉,活动式(浮船式、缆车式〉,低坝式或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
(3)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供水能力小于1000m3/d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30年;供水能力大于1000m3/d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50年。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0%。
(4)在河流〈水库、湖泊)中的取水头部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河床泥沙特性、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侧面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距离不宜小于0.5m;顶部的进水孔宜高于河床1.0m。
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淹没程度,应根据河流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顶部进水时不宜小于0.5m,侧面进水时不宜小于0.3m,虹吸进水时不宜小于1.0m,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m。
(5)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格栅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情况确定,可采用10〜30mm。
(6)进水口的过栅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可采用0.1〜0.3m/s;无冰絮时,可采用0.2〜0.6m/s。
2)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采用0.2〜0.6m/s;无冰絮时,采用0.4〜1.0m/s。格栅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
(7)进水自流管(渠)或虹吸管的设计流速,可采用1.0〜1.5m/s,最小流速不宜小于0.6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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