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低龄化:良法是善治前提
犯罪低龄化:良法是善治前提
近日,有网友爆料甘肃庆阳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8岁女童,在学校里疑似被老师打到下体出血,阴道壁损伤,医生诊断可能会丧失生育能力。此事件影响恶劣,立刻引发社会讨论,不少网友愤怒的表示:“这样的行为如果不严惩,恐怕将来的校园欺凌事件将会越来越无所顾忌”,也有网友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落到实处,无论是谁,伤害幼童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很快,事情又有了新进展,2019年1月14日宁县教育体育局发布通报称:经查,2018年12月14日,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对赵某某(女,8周岁)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其裤子脱掉,用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受伤。涉事马某某、赵某某因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杨德荣校长职务,给予警告处分;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副校长李吉红副校长职务,给予记过处分。
该通报一出,网络一片哗然。因为是未成年人犯法,所以就不予处罚吗?那小女孩所受的真实伤害又由谁来买单?当受害者和施暴者都是未成年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纵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表示,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不应该采取严厉的手段。而且,“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然而,有时候现实并非如此,有些未成年人知法犯法,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对这些未成年人而言,言传身教、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都显得苍白无力。这时,立法严惩就是最佳弥补的方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争事实的今天,法律不宜片面强调施暴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要知道,严肃惩戒施暴者才能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警醒挽救那些容易滑向犯罪深渊的问题少年。(文/阮思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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