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痕迹化管理中应杜绝“事事留痕”
党政机关痕迹化管理中应杜绝“事事留痕”
“工作留痕”在党政机关被越来越普遍使用,一些地区一些机关要求“事事留痕”,虽在督促落实上起到了良好效果,但也演化成了一种新的形式主义。
这种新“形式主义”主要原因在于上级部门常态化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而要求下级部门“时刻准备着按需供给”。任何事物一走极端绝非善举,所谓“痕迹管理”便是如此,例如某小区保安,之前常见他在小区巡逻,后来非要工作留痕,几点几分巡逻哪里均要在巡逻记录里反映,一天要填十多次记录本,久而久之直接填记录了,占用大量时间来留痕必然挤压真正巡逻时间。实践中许多工作都是突发性、偶然性,并不一定能够及时“留痕”。有的工作虽然有文字、图片资料,但有可能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摆拍”或“痕迹秀”。
工作痕迹化、管理痕迹化,的确可以有力印证任务落实的过程,但要求“事事留痕”十分容易形成错误的工作导向。“痕迹化”本是一种管理手段,把手段当目标,必然会本末倒置,徒劳无功。(刘兴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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