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追责岂能硬拿基层干部说事
安全事故追责岂能硬拿基层干部说事
近年来,基层干部因安全事故的发生被追责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问责追责,让失职失责者承担应有责任,不可否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利于唤醒和激发基层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但在铺天盖地的问责追责呼声中,很多追责却匪夷所思,有罪推定和分配处分名额的做法似乎已经成为惯例,不分青红皂白地问责追责到已经尽职的基层干部头上,让基层干部面临干活有风险,不干活也有风险的尴尬境地,最终形成大家都不想担责、不想干活的恶劣氛围。
问责追责,本是改进工作作风和提升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但是在基层实践中,只要安全事故较大或者出现一定人数的伤亡,一定会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一定有一批干部被处分,即使是这些基层干部曾经每月巡查提醒企业,在遭遇企业冷眼或者不配合的情况时仍然苦口婆心地劝诫企业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时按规发出整改通知或者监察指令。这种把对安全事故的问责追责简单化成对基层干部的问责追责,把对基层干部的问责追责当作平息舆论、“取悦”网民,甚至体现领导权威的“诡道”和“便利贴”的做法,造成了安全生产权、责、利严重失衡,已然成为了损耗基层自信,损害基层正常监管秩序的“泥石流”。
要知道,对安全隐患排查本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执法检查,也不是隐患排查。基层部门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检查主要是看其有没有按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有没有按时整改,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有没有形成闭环,以及排查整改资料是不是和现场吻合这些情况。但是,由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尽职免责”规定,一些安全生产事故虽然是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偏低、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执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但事出大了,影响坏了,必须有人来承担事故的责任,相关基层干部仍不能免责。这体现出的不仅仅是上级部门对基层职能的定位不清,更有推责诿过之嫌。
基层部门对安全的监管的责任不是孤立存在的,安全事故也不是基层干部拼命干就能避免的。安全监管的主体是企业,第一责任主体也是企业,在对安全事故追责时显然应该厘清其中关系,要仔细分析基层干部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是不是对执法检查计划予以了高度重视,有没有要按照要求认真制定、备案,完成相应程序,然后该追责的追责,该处理的处理,只有这样才少些让基层干部既劳心又寒心的案例。(文/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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