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一起查”让反腐败治标又治本
“如果重来一次,我一定不行贿。现在把自己都送进来了,后悔也晚了……”近日,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章因犯行贿罪等,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法庭上,郑国章对自己行贿行为懊悔不已。(8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对“孪生兄弟”,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罚却并不“对合”,主要表现为对行贿犯罪处罚宽缓。原因是多样的。费孝通曾指出,乡土中国是个“礼治”的社会,崇尚“礼尚往来”,使得“来而不往非礼也”、“官不打送礼的”等处世观念在很多人头脑中根深蒂固。
从法律层面讲,行贿和受贿是对偶性犯罪,都应立案查处,不能因为行贿者身处民间,与受贿者相比地位相对弱势,就降低查处力度,甚至放人一马。查处腐败案件,不能一手硬、一手软。若是只打击受贿,但对行贿者查处不力,对反腐很不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地方纪委监委转变观念,向查处受贿一样查处行贿,这样的反腐败才可能治标治本,取得实效。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行贿危害性,营造打击行贿的良好氛围;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改革和创新机制和体制,从法律制度上适应打击行贿的需要;我们在惩治受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增强威慑效应,从源头上遏止或减少行贿案件的发生,从而起到震慑行贿者的作用。(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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