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7〕3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我部组织实施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基本建成重要取用水监控体系、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大江大河省界断面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监控管理三级信息平台,初步形成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切实保障各类国控监测点和各级信息平台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系统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管理,完成运行维护各项任务
1.严格按照《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水环境监测规范》《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2.对在线采集和传输设备、巡测设备、实验室分析设备等硬件设施,要做好日常监控和定期巡检、信道维持和备品备件、故障维修和校正率定等,保障监测计量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安全。
3.对信息接收和处理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硬件设施及商业软件、综合数据库、业务应用系统等软件设施,要做好故障维修、系统升级、安全管理、数据备份、数据核查等,保障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业务系统正常应用,切实发挥水资源业务支撑作用。
二、抓好落实,确保运行维护资金到位
1.流域管理机构的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地政府负责解决。
2.各有关单位应参照行业定额标准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及年度经费预算申报审批等工作。经费预算内容应涵盖系统运行维护的各项任务,避免缺项漏项。
3.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三、明确责任,健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1.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统一标准、长效稳定”的原则,明确运行维护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各项运行维护工作有序开展。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自主维护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由取用水单位承担监测计量设备运行维护责任的工作机制。
2.各有关单位应于2017年6月底前出台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报我部备案。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和系统应用情况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对运行维护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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