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名被告人将中山市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乙公司)百余吨废油渣,运至佛山南海区丹灶镇境内非法倾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100498.77元。在南海区检察院支持和督促下,南海区丹灶镇政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近日,南海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国华、郭永由、江剑锋3人有期徒刑,各处罚金,同时赔偿原告102.5499万元损失,天乙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标志着佛山首宗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非法倾倒废油渣造成重大污染
2006年11月,被告人苏国华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中山市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公司的含酚工业废液运出处理。而天乙公司没有审查苏国华运输、排放危险废物的经营资格,也没有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移,就把这批废油渣交给苏国华处理。
2007年1至4月期间,苏国华雇佣郭永由、江剑锋和一名外号叫“四川仔”的男子,驾驶车牌号为赣F/32668的改装货车,将总共百余吨的废油渣(每车约17吨)运到丹灶镇,并分六次排放在樵丹路、金沙医院南边空地、大洲河等地,造成排放地周边地区严重污染。
据统计,污染造成当地1万多亩农作物无法正常灌溉,4公里长的河涌内鱼虾死亡,4000多名居民被紧急疏散,10多名群众入院治疗,造成财产损失110多万元。同时,污染物直逼北江饮用水源,威胁沿岸几十万名群众的饮水安全。
检察院支持督促丹灶镇政府起诉
该案是佛山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南海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诉讼。
2008年3月20日,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苏国华、郭永由、江剑锋均被以重大污染事故罪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金。而天乙公司则被广东省环保局处以25万元罚款。
在成功追究这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制造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南海区检察院认识到,3名被告人以及天乙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造成国家和集体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决定以该案为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方面的首次尝试,遂支持和督促丹灶镇政府作为原告,对天乙公司和3名被告人提起诉讼。
2009年4月27日,丹灶镇政府以原告身份向南海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称天乙公司和3名被告人带来的污染,造成经济损失340.3399万元,诉请法院判令4被告对上述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海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天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乙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将废油渣出卖给3名被告人,该3名被告人实施了偷排废油渣的行为,环境污染由该3名被告人偷排引起,与天乙公司无关。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苏国华等3名被告人在丹灶境内非法倾倒有毒废物,其应赔偿原告为治理污染支出的费用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天乙公司在没有审查苏国华等人经营资格等前提下,就将公司生产出的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且与此后苏国华等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对此,天乙公司负有重大过错,应与3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丹灶镇政府诉称340.3399万元经济损失中有200多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侵权行为直接相关,南海法院只认定102.5499万元损失。
据此,南海法院在维持2008年的判决外,依法判决苏国华等3名被告赔偿丹灶镇政府102.5499万元,3名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天乙公司则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南海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而天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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