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更新时间:2014-06-29 17:06:51 来源: 作者: 浏览1472次 文字大小:
    2006年3月至5月,被告人肖苍旺分两次雇用汽车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近30吨电解残渣至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万余元。 
    2006年6月8日,被告人肖苍旺雇用汽车再次从该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 
    2006 年6月8日当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肖苍旺倾倒于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地面的电解残渣进行检测,发现桶口处氯化氢约7. 5mg/ 、氟化氢约11mg/ ,分别超国家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50倍、550倍。 
    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对被告人肖苍旺倾倒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江桥镇建华村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试,确认电解残渣系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标或总铬超标,水中PH值、氟化物、氨氮超V类水标准;确认上述相关地区附近分别检出2-庚酮、辛酸。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洁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电解残渣造成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修复。 
    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被告人肖苍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3万余元。 
    2006年6月16日,公安部门在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前来取化工废料处理费的被告人肖苍旺当场抓获。 
    被告人肖苍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苍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肖苍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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