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水利局原局长梁荣忠涉案逾千万 !获刑11年
贵港市水利局原局长梁荣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11999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254354.86元。日前,南宁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梁荣忠在担任贵港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亲属梁某等人非法收受黄某等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11999元。
其中,2007年至2012年,梁荣忠为黄某在承建贵港市水利局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贵港市小江泵站等工程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黄某给予的钱款共计5136999元;梁荣忠还为朱某明、朱某华兄弟二人在贵港市达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并按照约定,受贿100万元。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3月案发,包括梁荣忠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四人在内,梁荣忠家庭财产和支出总额达2320.35万元,扣除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收入1223.7万元及受贿所得约671.2万元,梁荣忠尚有425.43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梁荣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荣忠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梁荣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还认为,梁荣忠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办案机关已追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被告人梁荣忠,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贵港市水利局局长。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受贿罪: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荣忠利用担任贵港市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财物共计7011999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2007年至2012年,梁荣忠为黄某、陈某在承建贵港市水利局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贵港市小江泵站等工程中谋取利益,十二次收受黄某给予的款项共计5136999元,收受陈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梁荣忠为朱某明、朱某华兄弟二人在投标、施工贵港市达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谋取利益,于2012年5月收受朱某明给子的款项100万元。
2007年5、6月份,梁荣忠为梁某海在租赁贵港市达开水库管理局的场地中谋取利益,收受梁某海给予的现金2万元。
2008年期间,梁荣忠为李某在投标承包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城区段第四合同标段工程中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2003年至2007年,梁荣忠为刘某在供应水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给贵港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友谊泵站的业务中谋取利益,两次收受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8万元。
2011年期间,梁荣忠为梁某号在承建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大垌心村牛尿岭排灌站水利清淤工程中谋取利益,两次收受梁某号给予的现金共计9万元。
2010年期间,梁荣忠为广西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员梁某宝在投标、承揽达开水库和武思江水库年度灌
区节水改造工程监理业务中谋取利益,收受梁某宝给予的现金6万元。
2010年期间,梁荣忠为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在承揽贵港市达开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设计业务中谋取利益,收受该设计院业务员邓某给予的2.5万元购物卡。
2010至2011年,梁荣忠为梁某健在中标牛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承揽检测业务中谋取利益,收受梁某健给予的价值25万元的贵港市科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股份,并以12万元向梁某健购买价值32万元的三菱欧蓝德越野车一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查实被告人梁荣忠的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家庭财产总价值23687585.58元,可查明的家庭支出为1094623.12元,家庭合法收入为7913267.27元,扣除受贿款项7011999元,尚有9856942.43元巨额财产梁荣忠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荣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款项共计7011999元,其行为已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荣忠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荣忠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来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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