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实施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证管理的意见
西安市水务局
关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证
管理的意见
市水办发〔2014 〕1 6 3 号
各区县水务(农水)局、市水产工作站: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合理开发和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对经营和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划定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实施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证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水务局
2014年8月1日
西安市实施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证管理的意见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合理开发和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对经营和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保护和永续利用物种的原则,结合本地资源实际状况,对其及产品的经营利用实行年度计划与限额管理,严格审批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核准登记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批准的年度额度经营,不得擅自扩大。
三、大鲵、水獭、川陕哲罗鲑、秦岭细鳞鲑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资源不清、驯养繁殖技术未过关的情况下,不予办理《经营利用证》。
四、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用于驯养繁殖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具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固定设施、流动资金和技术人员;
3、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利用证》申请不予批准:
1、当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措施不得力,资源分布和数量不清的;
2、可能对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资源造成破坏的;
3、因非法捕捉、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六、《经营利用证》审核程序:
申请办理国家二级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Ⅲ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申请人应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申报材料:
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2、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经营利用目的、申请经营的种类和年经营数量、产值等);
3、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4、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市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6、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二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二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7、经营利用大鲵、水獭、川陕哲罗鲑、秦岭细鳞鲑或其产品的,其驯养繁殖技术必须过关,每年按规定比例组织义务增殖放流,并经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科研机构对其连续两年的繁殖进行验收鉴定。其中:(1)大鲵、川陕哲罗鲑、秦岭细鳞鲑年繁殖生产幼苗需达到5000尾以上;(2)水獭年繁殖生产幼仔需达到100只以上。
八、审核审批
在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按行政许可程序、组织省市级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勘察,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九、持有大鲵、水獭、川陕哲罗鲑、秦岭细鳞鲑经营利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一月应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销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经营,并在西安市渔政单位建档立卡,进行全程监督(包括运输过程等)。
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收购、出售、加工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或其产品;
2、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档案、统计和报表制度;
4、每季度应向发证机关报送统计报表,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十一、《经营利用许可证》如有遗失、毁损,应立即报告发证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形:
1、擅自经营或持失效《经营许可证》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2、超出批准经营的种类、品种、数量;
3、隐瞒、虚报经营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品种和数量的;
4、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经营许可证》的;
5、不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方式和渠道获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6、妨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按情节分别予以处罚:
1、暂停其经营利用活动,限期整改;
2、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3、吊销《经营许可证》;
4、处予罚金;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运输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必须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十四条、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五条、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的程序及材料: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所需材料: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申请表》;2、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保证书;3、出口贸易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需出具出口批件;捐赠、转让、交换的,需出具捐赠、转让、交换的批件;因养殖、收购而运输的,需出具《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跨市展览、表演的,出具展览、表演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
携《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在目的地市级以上渔政机构标识备案。
十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的各项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科学试验,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永续利用,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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