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
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2013年元旦至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定于2013年1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内容
(一)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工作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贯彻落实情况。
(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粘贴产品标识码、进行流向登记以及实施运输许可情况,对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督查安排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司局组成5个联合督查组(具体安排见附件)。每个督查组由牵头单位司局级负责同志带队,在每个省(区、市)工作5天左右,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并由牵头单位提前与被督查地区联系。
(二)联合督查组未督查的地区,由省级安委会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重点督查内容,自行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相关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二)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抽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和单位。
(三)督查工作结束时,向当地安委会反馈督查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活动,积极配合联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
(二)请自行组织督查的省级安委会和各联合督查组于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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