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湖北武穴长江边界河段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4-06-29 19:40:54 来源: 作者: 浏览1482次 文字大小:

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水政资[1999]91号发布

为维护江西瑞昌、湖北武穴长江边界河段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防止因采砂引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瑞昌县与湖北武穴市挖沙争议问题的批复》(国办函[1988]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江西瑞昌、湖北武穴长江边界河段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江西、湖北两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采砂户的河道采砂进行监督管理。瑞昌市水电局、武穴市水利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 监督管理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是否经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二)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采砂;
    (三) 是否在批准的期限内采砂;
    (四) 是否按批准的方式采砂;
    (五) 是否按批准的采砂量采砂;
    (六) 是否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七) 是否存在影响河势稳定、堤防、航行、通讯设施安全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行为。

    三、 两省日常监督管理机关应对该河段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定期会商和联合检查。

    四、 两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各自采砂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两省监督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对方采砂户有违规行为的,应通知对方监督管理机关处理;需要协商解决的,由双方监督管理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监督管理机关解决。
    采砂户在采砂作业过程中发现对方采砂户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向本方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不得擅自采取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五、 采砂户必须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水政资[1998]244号文件的规定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
    采砂户必须服从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六、 两省日常监督管理机关应根据本省规定对各自采砂户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监督管理机关的管理费。

    七、 因采砂引发生重大水事纠纷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撤销采砂批准文件,实施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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