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穴、江西瑞昌长江边界河段河道采砂申请与审批办法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水政资[1998]244号发布
为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长江防洪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瑞昌县与湖北武穴市挖沙争议问题的批复》(国办函[1988]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 凡要求在湖北武穴、江西瑞昌长江边界河段进行河道采砂的采砂户(包括单位及个人),需提交申请报告,逐级报县、地(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8月底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局负责具体办理。
二、 采砂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申请采砂的地点。即采砂区的平面坐标,标注在不小于万分之一的水道地形图上,水道地形图应当是近5年内所测资料。如遇长江特大洪水,须提供当年汛后的水下地形图资料;
2. 采砂单位及采砂的船名、船号;
3. 采砂方式(抓斗式、吸砂泵式等);
4. 采砂的时间;
5. 每船日采砂能力、年采砂总量。
三、 长江水利委员会收到申请报告后,指定有资质的河道分析研究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采砂对河势、防洪、航运、通讯等方面的影响,论证报告需在一个月内提出,作为审批机关审批的依据。其论证经费由采砂户支付。
四、 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如涉及航道,审查时还将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束后,以公文形式将审批意见告知采砂户,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在10月15日以前进行审批。批准的采砂有效时限一般为一个非汛期。次年采砂,应于次年汛期重新提出申请。
五、 年度采砂结束后,于6月底前要对采砂区实施水下地形测量,测量费用由采砂户承担。其测图在下次申请时附上。
六、 凡遇特殊情况(如长江发生特大洪水、采砂河段河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等),需改变采砂申请与审批时间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决定并发出通知。
七、 为了维护采砂作业区正常的生产秩序,长江水利委员会将会同两省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对采砂户的河道采砂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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