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种设备实施全程监督

更新时间:2014-06-29 18:30:34 来源: 作者: 浏览1121次 文字大小:
26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开始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这部法律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法律草案吸收了2003年制定、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比较成熟的内容,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

  特种设备将实施“身份证”制度

  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草案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行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草案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生产环节,草案明确了特种设备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及其部件的种类和范围。规定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的书面告知和竣工验收后的技术资料移交义务。同时,也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等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使用环节,草案明确规定生产单位在交付产品时,应当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同时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草案还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检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这相当于为特种设备建立了“身份证”制度。

  此外,草案针对当前电梯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规定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实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在监督管理中,草案明确了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同时细化了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和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等。

  强化责任人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目前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多头,使用及监管单位的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草案特别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性质和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等。

  草案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未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文件的;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未经监督检验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电梯的制造单位如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在电梯的运行过程中,发现了严重事故隐患,但没有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也将被视为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还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同时,草案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进行了规范,要求在使用特种设备的时候,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的校验、检修,并作记录。同时,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还要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对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草案规定其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同时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草案规定,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将被处以1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则被处以一年收入30%至60%的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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