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市水利(务)局:
近年来,我省农村水电快速发展,大大促进了山区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但在水电建设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失管、漏管,监管不力,“四无”水电站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重视不够,缺乏足够技术比较,水能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有的未经批准提前动工,在建设中不履行工程建设“四制”规定;一些项目业主盲目追求节省投资,将工程项目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施工质量难以控制;有的对经批准的设计擅自作重大修改,批小建大,擅自更改坝址坝型,违规加高拦河坝或改变坝体结构造成隐患;有的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发电。这些问题不仅加剧了农村水电的无序开发状况,而且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群众上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针对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农村水电的科学有序开发,根据水利部《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和《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建设安全监管的职责。对水电建设安全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职能有交叉的情况,各级政府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农村水电工程的监督与指导。要树立对国家、对人民、对后代高度负责的思想,切实增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意识;各地要充实和加强农村水电管理队伍,规范农村水电建筑市场,坚决杜绝因职责不清、管理不善、监管不严而导致的农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农村水电的科学有序发展。
二、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农村水电工程项目审批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要切实加强农村水电项目审批工作。农村水电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水利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要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做好立项(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审批等工作。
农村水电项目立项(核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项目立项(核准)后,进入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批阶段,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
开工报告审批是基本建设程序的一道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6]6号)文的要求,切实把好农村水电项目开工审批关,开工报告批准应认真检查是否落实建设项目“四制”规定,对资金筹集不到位、施工单位资质不满足要求、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特别是征地手续不齐全等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开工。开工报告批复中要明确工程验收单位。
对未取得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或拆除,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按《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通知》(粤水政[2005]29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审批程序。需报省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批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其它事项如开工报告审批、违规电站设计复核及安全鉴定、工程验收等,由所在市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三、严格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程序
农村水电站验收工作是农村水电站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农村水电站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见附件)等有关验收的规程、规范要求,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切实把好工程验收关。严禁越权验收,严禁不按规定要求擅自简化验收手续等。
未完善验收手续的农村水电站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禁其蓄水,并要求电网企业不允许其上网。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农村水电建设质量和安全巡查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本地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工作。各地要充实农村水电管理机构人员,健全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各地要抓紧建立农村水电建设质量和安全巡查制度,组织对农村水电建设工地开展定期和专门性的质量巡回和安全检查。通过施工质量安全巡查,加强对农村水电日常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规电站的产生,促使项目法人和农村水电施工企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对所有在建工程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初设审查、开工审批,是否按基本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建设,是否按程序验收,是否按经批准的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是否委托质量监督,是否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渡汛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地要加强对违规水电站的查处力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等有关规定,对“四无”水电站或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办理开工报告、违法分包甚至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特别要对施工质量低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侵占河道行洪的在建水电站工程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责令停工整顿、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
各地要做好农村水电基建工程月报工作,建立在建工程信息库,每年汛前将本地区的在建电站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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