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了小水电的快速发展。当前大多数小水电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状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仍有个别地方对小水电站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最近,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小水电站、小水库垮坝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今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四川省屏山县中都镇双龙水电站“8.21”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2006]201号),并对如何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和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我省小水电站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河南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加强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对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彻底消除小水电站管理、建设、生产等环节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小水电站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证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小水电站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和具体要求核准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审批。已经审查或审批的小水电站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大坝及溢洪设施、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查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二[2005]10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续建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认真执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初步设计报告安全专篇备案工作程序和要求,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实行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小水电建设项目是江河开发治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小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顿或拆除。
五、加强农村水电站项目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落实小水电站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为确保小水电站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发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任何投资主体建设的水电项目,都必须接受质量机构的强制性质量监督。小水电站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小水电站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和工程的安全。
在建小水电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上,提前提出年度度汛预案并报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险情,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六、认真执行工程验收制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验收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要求,所有小水电站建设项目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至1年)后,必须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应以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资料为基础,要相互衔接,不要重复。各级水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具体要求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凡未经验收的项目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准投入正式运营,电力监督管理机构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与其签订并网协议。
七、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
小水电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有小水电站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小水电站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主要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小水电站从业人员上岗证后方能上岗。电气运行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能证书和进网作业许可。具体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定期组织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组织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评估,具体检查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水利部颁发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对检查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电力监管机构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加强小水电站电力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监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保证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设备、设施、装置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
八、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的小水电站项目事故,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对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试运行和验收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了小水电的快速发展。当前大多数小水电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状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仍有个别地方对小水电站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最近,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小水电站、小水库垮坝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今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四川省屏山县中都镇双龙水电站“8.21”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2006]201号),并对如何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和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我省小水电站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河南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加强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对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彻底消除小水电站管理、建设、生产等环节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小水电站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证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小水电站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和具体要求核准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审批。已经审查或审批的小水电站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大坝及溢洪设施、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查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二[2005]10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续建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认真执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初步设计报告安全专篇备案工作程序和要求,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实行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小水电建设项目是江河开发治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小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顿或拆除。
五、加强农村水电站项目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落实小水电站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为确保小水电站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发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任何投资主体建设的水电项目,都必须接受质量机构的强制性质量监督。小水电站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小水电站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和工程的安全。
在建小水电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上,提前提出年度度汛预案并报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险情,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六、认真执行工程验收制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验收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要求,所有小水电站建设项目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至1年)后,必须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应以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资料为基础,要相互衔接,不要重复。各级水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具体要求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凡未经验收的项目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准投入正式运营,电力监督管理机构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与其签订并网协议。
七、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
小水电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有小水电站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小水电站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主要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小水电站从业人员上岗证后方能上岗。电气运行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能证书和进网作业许可。具体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定期组织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组织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评估,具体检查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水利部颁发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对检查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电力监管机构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加强小水电站电力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监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保证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设备、设施、装置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
八、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的小水电站项目事故,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对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试运行和验收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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