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6-29 18:29:17 来源: 作者: 浏览1416次 文字大小: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县水利(水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水电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特别是民间资本的大量进入,更为水电资源的开发增添了活力,但在水能资源开发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按照《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农村水电健康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工作,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省委、省政府也把农村水电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快发展农村水电,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培育农村水电支柱产业,带动相关产业,是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支撑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的根本利益。 
    各级水利部门要从关注农村和关心农民的角度,大力发展农村水电事业,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村水电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发展县域经济,加强生态建设,开展扶贫开发的一件大事。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电工作的领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实行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使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市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水能资源开发速度的不断加快,水能资源管理尤显重要。目前,违反流域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滥占资源、随意开发、占而不开、梯级开发之间纠纷等现象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些存在的问题。要认识到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讲求综合效益。要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逐步建立水能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是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是水利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水能资源管理既包括对江河水能资源进行调查、评估、规划、许可、配置利用的管理,也包括制订政策、协调矛盾、处理纠纷等等,要将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 
    依据《水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水能资源的主管机关,要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切实负起所辖区域内河流水能资源规划、出让、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尽快编制和修编所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要按照完善水能资源市场的要求,规范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行为,拟出让的项目,必须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涉及其它地区用水权益的,地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并报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对获得开发使用权后两年以上,但没有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试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可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的方式。水能资源有偿出让金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 
    当前,个别地区存在一些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要引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精神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严格农村水电站核准、审批程序。对未经核准或审批的农村水电站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地区、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核准或审批程序及超越权限进行项目核准或审批。 
    对有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农村水电项目,按原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对由企业及民间资金投资兴建的农村水电站项目,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进行核准;对库容在100万方以上农村水电站项目、跨流域引水农村水电站项目、省级重点水利工程所在河流上的农村水电站项目、涉及上游淹没及下游村镇防洪安全的,单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站项目,在核准后还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余农村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四、加强农村水电工程管理,确保运行安全,提高开发效益 
    农村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还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大量的社会资金投资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一些投资者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水电建设法规,一些水电站业主为节省资金不招标,工程无监理,施工队伍资质不够,无阶段和隐蔽工程验收,无施工日志,水电站建成后不经验收就投入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为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发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依照有关规定,对农村水电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任何投资主体建设的水电项目,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性质量监督。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严格工程验收制度。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验收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要求,所有新建农村水电站必须经过验收。农村水电站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要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的验收工作。要加强蓄水验收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指导项目法人搞好蓄水安全鉴定工作。项目建成后必须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五、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多年以来的农村水电建设,形成了一大批优良的国有资产。各级水利部门要珍惜这笔来之不易的资产,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继续发挥效益。农村水电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陕西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国有水利水电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水电资产的重组要认真贯彻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转让,必须清产核资,核实和界定各级次国有水电资产权属,并实行公示公开、公平交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并合理确定经营性和公益性资产及其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及防洪安全。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转让时必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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