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年度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及2011年省委1号文精神,为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实现 “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考核各项目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执行情况。
第三条 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各项目县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依据为:
(一)省级有关部门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以及各地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四)当年有关部门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开展的稽查、审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检查成果报告。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信息与宣传共6个方面。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考核目标任务落实和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情况。
(二)前期工作考核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情况。
(三)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考核年度投资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有关水利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用水户参与和项目公示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竣工验收和落实优惠政策情况。
(五)运行管理考核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水源保护、水质合格率、水质检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以及县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情况。
(六)信息与宣传考核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上报、宣传报道、考核材料按时报送及质量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级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省级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七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项目县将有关数据上传至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每年1月10日前,各项目县向市级水利局上报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总结、考核材料。
第九条 每年2月底,市级水利局完成年度考核评审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水利厅农水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评审采用赋分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是对各项目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执行情况的综合评价,是以后实施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并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相关项目上减少或暂缓安排上级投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级水利局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改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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