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大修基金管理使用
东昌府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大修基金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建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主管网及供水水厂的大修养护均适用本办法。村内供水管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修基金来源
1.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大修费、折旧费。提取办法:以各镇、办事处供水站自来水管道安装进村的人口数,暂按平均每人每月0.1元的标准提取,每月提取上交一次。
2.省、市、区(县)各级财政筹集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大修基金。
第四条 大修基金的管理
区水务局设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基金公共账户和专门账户,专户储存,并设专人管理。政府财政筹资部分设立公共账户,各供水工程设立专门账户。供水工程单独核算,工程之间不相互平调。
政府筹集的补助资金首先进入公共账户,用于补贴各个供
水工程,补贴标准与每处供水工程年计提的基金数额同比例挂钩,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各专门账户。
各公共供水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大修基金足额缴纳到水务局基金专户,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0.5%滞纳金。
第五条 大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共供水主管网维修,主要指直径160mm以上管道;
2.供水水厂供水设备维修,主要包括水井、配电、变频、水处理罐、消毒设备等主要供水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的正常维修和村内工程的大修和更新;
由于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供水设施损坏的,不得使用基金;
3.公共供水节水技术推广及农村公共供水节水项目补贴;
4.其它合理支出。
第六条 大修基金使用规定
1.未按规定足额上交大修基金的供水站暂不得申请使用大修基金。
2.对维修费用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小型维修,由供水单位自行负责维修,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
3.对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大修或更新,由供水单位向区水务局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确认后报局领导批准,作出维修预算,可以使用基金。
使用大修基金,当本工程积累基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 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区水务局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八条 对应急维修项目,应及时向区水务局汇报,由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中心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定后,实行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按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为确保使用管理好大修基金,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中心会同财务部门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大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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