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二)
(十三)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科学谋划城市建成区内外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综合考虑河湖调节、滞蓄、外排等措施,完善堤防、涵闸、泵站、蓄滞场所等水利设施,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强城市水文监测,健全监测站网,加强城市易涝区、城市河湖等洪涝水文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加强城市防洪减灾社会管理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完善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储备机制,健全预警预报和响应制度,增强群众防洪避险及自救意识,纳入城市安全运行体系。
(十四)强化城市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管理和考核。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切实把水资源作为城市发展、人口规模、土地利用、产业布局的刚性约束。加强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大力推进城乡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和统一调度。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落实计划用水和节水“三同时”制度,强化用水计量管理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工业用水户及其他规模以上用水户进行全面监控。建立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水功能区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保护和用途管制。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优化入河排污布局,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清理和整治设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制定严重干旱供水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确保供水安全。
(十五)加强城市水源保障和雨洪利用。强化城市水源地保护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城市多水源供水系统和联合调度机制,增强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应急能力。加强雨洪、再生水等水源利用,纳入城市水资源统一配置。充分利用河道、沟渠、湿地、洼淀等蓄水功能,完善雨水收集、调蓄、利用设施,推进雨洪资源化。
(十六)做好城市水土保持与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加强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减少新增人为水土流失,促进雨水径流源头减排。对城市侵蚀劣地、闲置开发区、裸露土地、坡地及岸坡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提高城市植被覆盖率和雨水下渗能力。根据城市雨水汇流特征,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清洁化治理,通过雨水收集存储、雨水花园建设等综合治理措施,削减城市面源污染,提升城市生态品质。
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各城市水利(水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财政、住建等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水利相关工作,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做好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衔接,同时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十八)抓好项目实施。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目标任务,城市水利(水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细化制定实施计划,优化项目安排,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进度。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强新技术推广运用,做好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整合,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十九)强化项目运行管理。做好水利项目运行管理和优化调度,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海绵城市各类措施的协同调度,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创新水利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明确运行管护机构和责任,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二十)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完善城市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对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跟踪监测。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考核目标和城市水循环系统监测成果,加强水利措施的效果评估工作,对水利措施提出调整和完善建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对相关技术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价。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经验总结,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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