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办法及标准
聊城市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办法及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明确具体措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及标准。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东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总体要求
1.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必须做到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即:场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场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2.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但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3.在建线性水利工程做到全面分段施工。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五条 扬尘防治责任
1. 扬尘防治单位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
2. 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建设单位要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合同。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3.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4.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纳入监理例会内容。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 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承担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7.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1. 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备。
2. 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扬尘防治标识
1. 施工现场必须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2. 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1.4m×2.8m),在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
第八条 扬尘防治检查
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飞检,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
3. 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
4. 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 资料管理
1.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台账。
2. 扬尘防治单位应保存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车辆冲洗、监测数据记录等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三章 通用要求
第十条 围挡
1. 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围挡,不宜有间断、敞开,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2. 施工现场在穿越、闸涵、口门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要设置统一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3. 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4. 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5. 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第十一条 场地
1. 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野外工程含泥结碎石、黏土压实)处理。
2. 施工场区的其他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等铺装,洒水等防尘措施防止出现扬尘现象。
4. 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5. 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措施。
6. 生活区、办公区裸露地面宜采取绿化、固化等处理形式。
7.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第十二条 车辆冲洗
1. 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米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2. 车辆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3. 冲洗装置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物料堆土存放
1. 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
2.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
3. 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备土期间的堆土(湿土须翻晒),要适当采取措施,保证不起尘。
4. 钢材、木材、周转材料等物料应分类分区存放,场地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第四章 施工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场区基本防治措施
1.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采取喷淋、覆盖、绿化、封闭等综合降尘措施。
4. 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原因造成防尘网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5. 城市建成区施工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6. 木材、石材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作业,应在封闭的加工棚内加工或采取湿法作业等防尘措施。
7. 钢筋加工作业应在加工棚内切割、焊接,并设置防尘回收装置。
8.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应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9. 易扬尘材料的运输应采取覆盖、包装防尘措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
10. 施工现场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达标排放、限速行驶,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建筑物工程防治措施
1. 建筑物工程施工应定期洒水降尘,具备条件的应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设备。
2. 土石方及桩基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方作业面可暂不覆盖,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作业时,作业面场地应采用洒水等降尘措施,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覆盖;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应覆盖。
(2)土方作业时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不扬尘。
(3)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取自然放坡开挖时,边坡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可靠固定。
(4)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土石方工程防治措施
1. 土石方作业应及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土石方应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
2. 道路、桥梁及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灰土的拌合宜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时,应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
(3)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洒水或采取覆盖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尘。
(4)沥青混凝土应采取厂拌,运输至施工现场时车辆应遮盖。
(5)路面基层清扫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
(6)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现场泥浆及时外运,并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减少泥浆在现场的裸露时间。
(7)土石方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宜采用非开挖式施工工艺,避免大面积破损原貌,减少扬尘。
(8)砂石回填时,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3. 水工隧洞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坑围护结构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对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进行覆盖。
(2)在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当设置专用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外运泥浆时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
(3)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采用湿喷、潮喷作业法,或采取其他有效降尘措施。
4.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场区内未种植的地面应及时覆盖防尘网,每天洒水保持湿润,严格控制洒水量,防止泥水外溢。
(2)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面貌,不得留裸土地面。
(3)树穴应整理或拍实,如不能及时种植,穴坑土应加以覆盖,种植完成后,树坑应采用卵石、草皮等覆盖。
(4)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应当天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防治措施
1. 拆除作业前,应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编制扬尘防治方案。实施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2. 机械、爆破拆除工程应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
3. 爆破拆除工程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爆破时,宜控制爆破强度并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法作业。
4. 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规范要求。
5. 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6. 被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
7. 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存放、分类运输。
第十八条 料场及堆土场地防治措施
1. 料场堆土场地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牌(1.4m×2.8m),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2. 料场堆土场地应采取地面喷水、固化硬化、覆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
3. 料场堆土场地用作其他用途时,场地应按其用途采取硬化、覆盖或洒水喷淋措施,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场地应设置垃圾存储设施,并应每天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
第十九条 监控系统
1. 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2. 视频监控设备宜安装在工地主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远程监控设备应能覆盖项目90%以上区域或采取云台技术360°监控。
3. 工程项目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空气质量监测
1. 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系统应包含建筑环境监测(PM2.5、PM10监测、噪声监测)、气象环境信息采集等。
2. 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安装。
3. 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采集、存储、传递空气质量、气象信息和现场扬尘情况等数据,提升现场扬尘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附件:标准
措施指标名称 | 参数 |
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 | 1.4m×2.8m |
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次数 | 不少于1次 |
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等级 | 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5级以上 |
围挡高度 | 城区不低于2.5m,并配有底座;其他区域不低于1.8m |
施工场所车辆出口路面要求 | 30m以内不应有明显的泥印 |
车辆冲洗装置指标。 | 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min。 |
不得进行拆除作业的指标 | 当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 |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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