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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绝不能为乱作为的买单

更新时间:2019-04-02 12:27:06 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小李飞刀 浏览1204次 文字大小:

 近日,马龙区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干部干事创业容错机制,旗帜鲜明的为想干事、敢创新、能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办法》对容错机制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错误进行合理容错。(来源于: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

当下,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员干部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情况,可能会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如果不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就可能严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因为心存顾虑,在改革创新路上步履迟缓,甚至停滞不前。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这一论述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那就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创新的干部排除后顾之忧。

现实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有些单位缺乏创新活力和意识,形成“干与不干一样”“干多干少一样”的用人导向,存在多干多错的心态,一些人思想上存在固步自封,不愿创新,造成了缺乏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懒散风气。如此,从干部心态反映到作风状态,进而影响到了政治生态,这是对社会发展极为不利的。毫无疑问,“容错”机制的出现为一些敢于“创新”和“敢为”的干部给了定心丸。

但“容错”机制绝非无底线,也不是无条件地容忍蛮干、乱干。各级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时,要依法行权,依法创业,做到合法是前提,容错是例外。在实施重大改革、重要规划时,要走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广泛倾听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事项合法、科学、民主,避免出现重大失误。

在推行“容错机制”过程中,也要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伤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推行容错机制要注意宽严相济,惩治与保护并举,让真改革者甩开膀子,迸发出改革的动力;让伪改革者受到惩处,为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买单。(文/小李飞刀 三台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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