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更要守住“底线”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是我们党的“啄木鸟”,也是治病救人的“医生”,通过行使监督执纪权力,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清廉从政,不走向贪腐的深渊。为此,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行使权力,是规范监督执纪行为,提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的必然。
但是,有了权力但不能任性,尤其是监督执纪权力的行使,对象是广大党员干部,一旦出现了执纪不公、不对等情况,就会起到反作用,破坏执纪的公信,让人心里不满,甚至产生质疑,令监督执纪的威信扫地。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不受监督的监督权力,同样会出问题。尤其是近日,一名扶贫干部因洗澡在4分钟内未接到巡查组电话,就被批评问责,还被扣上“严重影响扶贫成效”的高帽子。试想想,晚上在家洗个澡是很正常的事,怎么可能会影响到扶贫的成效,充分印证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古语。
偶然现象的背后,往往都有深层次的原因。执纪行为的随意性、蛮干性,就是行权之人高高在上的优势心态使然。“想问责谁,就问责谁”,或是为了充数,就找几个“垫背的”。这样的监督执纪,无疑会动摇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石”。
毕竟,纪检监察干部不同于普通干部,他们用权任性,造成的后果往往要严重得多。如果说普通干部用权任性会污染河流,他们则可能污染整个水源。为此,监督执纪者也需守住“底线”,尤其要自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自律,一切依规依纪,不任性而为。首页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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