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文学 -> 杂文 > 正文

【水缘文学•卫生科普】在“私了”的背后||王金山(安徽)​​

更新时间:2023-02-17 21:57:02 来源: 作者: 浏览307次 文字大小:
大特写
医疗纠纷“私了”探微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后的全国调查显示,中国的医疗机构中,最终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医疗纠纷占83.3%,行政解决为6.2%,诉讼解决为10.48%。
医疗诉讼因为取证等存在困难并且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给当事人、法院都造成很大负担,许多国家都在寻找诉讼以外的解决方式,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方式可能会成为今后主要解决方式。也就是说,协商“私了”将成为首选。
那么,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不经过法定处理机构能“私了”吗?
医疗事故“私了”后,病人和医院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吗?
自2002年9月1日开始,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为医院及医患人员释疑解难。
其实,医院中的“私了”现象,早已成了“公开的秘密”。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2002年7月下旬,HFS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医患纠纷,首次在判决书上明确确认了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私了"的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1998年5月5日下午5点钟左右,合肥市肥东县女个体户李某,在搭乘手扶拖拉机时因事故而导致下半身受伤。李某当即被送到附近的卫生院救治,因为伤势太重,当晚11点多被送到安徽省合肥市某大医院诊治。
该院对她进行急诊,检查后发现李某的骨盆多发性骨折、左外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胫距关节脱位,当即对李某进行了手术。手术两周后,X光片显示左踝关节复位位置不好,其他位置尚好,对于是否要立即进行第二次手术,考虑到术后并发症问题,该医院某科医生讨论结果是不进行第二次手术。但是复原后的李某发现自己左脚无法直立,一走路就疼痛难忍,左踝关节较僵硬,伸屈范围受限,并认为是医院没有进行第二次手术纠正构成的医疗事故。后在1999年7月,HFS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起医患纠纷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急诊处理及时,符合医疗原则。术后患者李某的症状为踝关节开放性损伤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安徽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某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AHS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1999年10月,医院邀请专家就此会诊,对李某的再行手术提出三种手术方案:关节融合术、切开复位术、关节置换术。其中关节融合术成功率最高,但是术后李某的左踝关节就要变成“死关节”。对此李某不愿做关节融合术,但又因医院方无法保证另两种手术方案能100%成功,所以一直未进行第二次手术。之后,李某和医院就此纠纷不断。李某在2000年3月,委托律师就协商解决的办法给某大医院发了一份律师函。经过多方协调,在2000年4月24日,医院和李某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即给予患方一次性减免医疗费和院方扶助款55000元(该费用包括可能需要的继续治疗费用)。该纠纷一次性最终处理完结,患方今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院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双方签署的协议并于第二天被送到了合肥市中市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可是不久,李某还是把某大医院告上了法庭,同时向医院索赔16万多元。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认为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不足与李某左踝关节丧失功能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就此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李某与医院已就这一医疗纠纷协商有了经公证机关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医院支付李某的55000元已足以补偿因手术方案选择欠妥给李某造成的相应损失。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和解协议”是医患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双方对“和解协议”的内容都已履行完毕,标志着双方意思表示的实现,即这一医疗纠纷就此了结了。
也就是说,这一医疗纠纷最终还是“私了”为“了”。
现在再看一起颇有争议的医疗纠纷“私了”。
2001年2月20日,海南省海口市第九小学退休教师周佩琼在逛商场时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创伤骨科就诊,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于2月24日上午施行了人工股骨颈置换术,手术后周佩琼被推回病房。大约下午3时30分,医院的医生为周佩琼滴注抗生素“培福新”几分钟后,周佩琼就出现头皮痒疼的症状,继而全身出现皮疹。家属急忙去找值班医生,谁知竟然找不到,问护士,说是“吃饭去了”。周佩琼的家属一再催促护士,护士才打电话找医生,然而医生仍然迟迟未到。结果,周佩琼便因严重的药物过敏而一命呜呼了。
周佩琼死后,医院肯定这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拿出了“私了”方案,即赔偿30万元给死者家属,由家属和医院签订一份协议。而要拿到医院这笔赔偿的交换条件就是,死者家属不能再要求书面结论,也就是说糊里糊涂了结此事,家属拿钱,医院保“名声”。
如此“私了”能“了”吗?
前不久,有位远房亲戚找到W,请教道:“呔,您给我参谋参谋,我这医疗事故到底是‘公了’好还是‘私了’好?”亲戚说着道出了事情的原委:一年前,她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不知医生是消毒不严还是配药错误,在做膝关节封闭时将关节打感染了,害得她受了许多罪不说,现在的膝关节活动功能一直不能恢复到未打封闭前的状况……
“我同医院交涉,医院答应补偿我8000元,可有个条件,就是不准说是医疗事故,否则,拒绝赔偿……”亲戚无奈地说。
“您答应了吗?”W问道。
“我就是拿不定主意,来请你定夺呀!”亲戚心事重重地答道。
“您为什么不通过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来‘公了’呢?”W甚是不解。
“我也想过,可多麻烦呀,况且他们都是一家子人,我们病人又不懂医,万一搞什么医疗鉴定,打官司,要消耗多少时间和精力呀!我们单位老李的孩子被某医院治残废了,为官司,已打了3年多,至今还是没有终审,我一想这样下去,还不如吃点亏,拿点钱,‘私了’算了……”亲戚说得十分灰心。
W一时无语。因为亲戚说的许多是实情。
“怎么办?”亲戚见我发愣,催问道。
“您自己做主吧!”W叹了一口气。
据卫生部信息统计中心1998年披露,我国现有各类医院6万多所,每年平均门诊约30亿人次,6000多万人住院。现在虽无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准确数字和赔偿金额,但若以北京某家大医院1997年一年赔付金额20万元类推,全国的医院赔偿金额肯定是触目惊心;另据上海《文汇报》1997年12月23日报道,上海市每年用于“私了”的医疗费用多达几十万元,其中有家医院一年的"私了"赔偿费数额就是七八万元。海南省人民医院2000年就以7万元“私了”了一件医疗纠纷(事故)。2002年5月20日,合肥市某医院因麻醉失误,导致一位老年患者死亡,最后,医院与死者亲属协商,终于达成了“私了”的协议……
理论总是抽象的,案例却是具体的……
镜头一、张老太因脑出血住进了北京市某医院内科病房。几天后病情缓解,转至神经内科继续治疗。不料半月后的一天,张老太突然不由自主地全身抽搐,已不能按床头的急救门铃,待护士赶来时已是奄奄一息。虽然经过紧急抢救,张老太还是死亡了。
张老太已70高龄,又患脑出血,后并发心肌梗塞死亡,院方在诊断处理上也并无不当。但其亲属却不肯善罢甘休,指责院方为何没有及早发现心肌梗塞,是漏诊,要对病人之死负全部责任。院方苦口婆心予以说服,心肌梗塞是突发性疾病,可能早期发现,也可能发现不了,医学上称这为“猝死”,不属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意外,与医务人员无直接关系。但其亲属不依不饶,整日到医院哭哭闹闹,胡搅蛮缠,弄得医院不能正常工作,许多就诊病人不明是非,也前来咨询或退号。医院为了保全声誉,只好以“私了”为了,赔了一笔钱了事。
镜头二、退休干部杨某因直肠肿瘤住进了北京市某医院。手术时正逢盛夏,为保障手术正常进行,手术室内两部柜式空调开足马力。手术取得成功,但杨某却受凉感冒咳嗽不止,至使腹部缝合处开裂感染,不能愈合。院方只得再次进行缝合,患者家属对院方不满,便托关系将杨某转入北京一家著名的大医院。杨某从入院手术到转院一个多月,全是躺在病床上。到了那家医院才2天,医生便叫杨某自己下床大小便。杨某听命下床,双脚刚一站地,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被诊断为“肺栓塞”。这家大医院“位高权重”又是杨某家属走后门、托关系才住了进去,自然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但一口恶气憋在心里,不吐不快,便找软柿子捏,兴师问罪到了原医院。该院说,你父亲死于肺栓塞,和我院直肠肿瘤手术并无直接联系。其家属却不服地叫道:“我父亲若不是在手术时感冒便不会有第二次缝合,若没有第二次缝合我们就不会转院,咋说与你院无关?”吵吵嚷嚷,强词夺理,闹得医院沸沸扬扬,机关无法办公。吵闹的核心无非是为了要几个钱,院长在百般无奈中,派出了一名谈判高手,讨价还价,最后以5000元“私了”。
镜头三、 王女士怀孕40周住进一家“三甲”医院妇产科,不料难产,婴儿的头部迟迟难以露出,如再不加产钳助产,母子二人均性命难保。谁知孩子出生后,眼膜受了损伤,王女士向有关专家咨询,说孩子的视力将受到终身影响,并告诉她说,孩子的眼膜损伤则因难产时被产钳误伤所至。“找医院算账去!”王女士怒气冲冲地来到了这家医院,要求医院给予补偿。医院当然不愿做这“冤大头”,理直气壮地反驳道:“你本来就是难产,如果我们再不加产钳助产,你母子两个就活不成了,医院救了你们的命,你们怎么能反目为‘仇’呢?”“那别人加产钳,怎么就没有弄伤孩子呢?”王女士仍是盛气凌人地追问。“别人因为是胎位正常,可你的孩子出生后,我们才发现,你的孩子头部出生前并非完全正位,而产钳自然是夹婴儿脑两侧,所以在助产过程中碰伤了婴儿右眼角,这纯粹是婴儿的头部偏误使产钳碰到了眼角,实属意外。”医院有关人士答道。“可你们医院B超检查一直说我胎位正常,怎么现在又变成了不正常?”王女士仍是一肚狐疑。“任何先进的仪器都不是万能的,B超的误诊率也在10%~15%,况且你的胎位并非属于明显的不正,只是轻微的侧偏……”院方人士耐心地解释道。“你们这是瞎编理由,我不信,你们就是医疗事故,害了我孩子一生……”王女士眼泪鼻涕一齐下,哭哭叫叫,并扬言要到法院告状。昔日产房里亲如一家,今日却战火纷飞,谁之过?医院有点心虚,并向有关律师咨询,律师答曰:《民法》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同情弱者,这场官司即使医院赢了也要对王女士做出相应赔偿。医院只好自认倒霉,一方面感叹世风日下,一方面忍辱解囊,赔付王女士万余元了之。
所谓“私了”,词典上释为不经过司法程序为私下了结的官司。病人到医院就医,当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医院提出要求,和医院进行协商,以求妥善解决纠纷。然而,对于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当病人或病人家属掌握了较充分的证据后,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就可达成协议,这就是医疗方面的“私了”。可有的“私了”却叫人困惑不解,如有这样一位孕妇,在上海市一家“三甲”医院分娩时婴儿不幸死亡,其家属抓住这家医院怕丢“三甲”的心理(因为上级有规定,医院若出现一例医疗事故,“三甲”就要被摘掉,也就是“一票否决”),大吵大闹,并威胁说要请新闻界曝光等等。医院为了将此事大事化了,以数万元私下了结了。后来,医院将婴儿送病理解剖室解剖才发现,此婴儿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根本不属于医疗事故,是正常死亡。如同这位产妇“公了”,对方不但分文得不到,反而要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因已先前同产妇家属“私了”了,现在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近几年来,医院的“私了”现象愈来愈严重。医院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院方首先会派出专门的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和事件过程,然后会把调查结果告知病人家属,并就事件本身与家属进行调解和协商。对于这种事故,他们表示,下面能解决的尽量让下面解决,只要不往上面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是不插手的。对于赔钱私了,一般都是既不赞成又不反对,而是默许。A省许多家医院每年都有数起或数十起因医疗纠纷而最后“私了”的案件,每件处理的结果无外乎是以钱一赔了之。H市某大学一位老教授,在某医院静滴氯化钾过量而死亡,其亲属最后同医院以13万元而“私了”……
医院,即是医人的地方。医者千万,也有一失。谁敢说医院能无一例误诊误治的病例?如果实行一票否决制,医院当然愿意同病人“私了”罗!但前提是不许病人向社会张扬。有的病人或家属便抓住医院的这块“心病”,将医院当成了“唐僧肉”,想怎么吃就怎么吃,弄得医院有苦难言,经济上承受不起。许多病人或家属不管有理无理均闹它天翻地覆,目的也就达到了。另外,造成病人或家属不愿“公了”的原因还有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本身的责任。出了医疗事故,应尽快妥善解决,可有的医院对此态度暧昧、遮遮掩掩,病人或家属觉得“公了”无望,并采取了一打二闹三“磨”的办法,迫使医院“私了”。再者,“公了”又怎么样,在有些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如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国家规定最高补偿额不超过6000元,这样的一级技术事故,病人非死即残,这点补偿额算什么?不如“私了”,其结果不弄它个数万或十几万元才不会收兵呢!政策上的不完善或不合理,病人或病人家属怎不权衡利弊,采用“私了”的“上策”来对付医院?医院即使想“公了”,可怎么应付这没完没了的纠缠?医院还开不开诊了?不把这些消极因素解决掉,医院就是“公了”了也不得安宁。那么,“私了”可取吗?当然不可取。如果让“私了”这滩黑水无所顾忌地在社会上流淌,那么,不法之徒将会逃避法律的制裁,拿钱物买人命。我们的医疗和医药市场将会庸医假药当道,冤魂遍野。如海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生因脱岗造成病人死亡的事件,“私了”值得商榷。有关专家指出,医疗纠纷中所谓的“私了”实质上符合民法通则规定,但前提是事故中不存在医生过错杀人或故意伤人等,一旦调查出医生的确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和法院必会介入,医院、病人绝对不能“私了”。这家医院的创伤骨科值班医生犯的是渎职罪,《民法》中的“私了”是不能“了”的。
有关专家指出,这样几种医疗事故不能“私了”:(1)责任事故;(2)责任人属于屡次发生医疗事故,并且平日表现不好者;(3)责任人态度不好者;(4)事故情节恶劣,在医院内部以及卫生行业内部影响极坏者。
在这里,笔者还要罗唆一下,即我们现在的办案效率令人焦灼。有案为例,四川省梁平县石安镇农民谢友兵,被该镇无证庸医沈正禄治死后,有人曾劝谢友兵的丈夫到法院去告,谢友兵的丈夫却没有这样做,拿了沈正禄5000元“私了”了此案。因有人揭发,这桩“私了”案被新闻媒介曝了光,庸医沈正禄才受到了法律制裁,谢友兵的丈夫也受到了舆论的谴责。谢的丈夫为什么要"私了"呢?请听他一番“道理”:反正人已死了,再闹也是白搭,倒不如弄点钱财值得。如果,一张状纸将沈弄进了班房,一分钱也赚不回来,告状还得花钱,划不来呀!事后,新闻媒介曝了光,才使谢的丈夫目的没达到,他还十分不快呢!谢的丈夫这样做是应该批评。可话又说回来,谢的丈夫也有他的难言之隐。就时下而言,一个平头老百姓,大字不识一石,家庭经济捉襟见肘,要动真格儿同沈正禄打一场官司,恐怕有点“狗吃刺猬——无处下嘴”也。
  口袋干瘪,要是一旦碰到“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大盖帽”,他——谢的丈夫能招架住吗?有人曾戏谑:如今有的官司,从起诉到结案,也不知要使用多少“秘密武器”,有时要“十八般武艺”都上,还难保“凯旋在子夜”呢!原告与被告,输赢胜败,若变成了斗财斗物,乡下农民,这岂不变成了“火焰山?”
另外,即使有钱缴诉讼费,时下的办案效率,他拖儿带女又怎能招架住那“马拉松”式的办案过程?就说这医疗纠纷的处理吧,也是“山道弯弯”,先申请初级鉴定,不服者再申请二级鉴定,有的甚至还要三级鉴定(即最终鉴定),然后再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七拖八磨,待其结果出来后,没有一年半载(这还算快的),休想见分晓!近年来,报刊上屡屡披露的医疗纠纷处理案件,哪个不在三年五年的?所以,我们必须弄清“私了”的缘由,不可一棒将“私了”者打为“法盲”,没有思想觉悟。对于医院的诸多“私了”案件,有关司法及卫生部门是否应该反思一下:为什么这么多“私了”案件?为啥不愿“公了”?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罪与非罪不清,怯法犯法不懂法,丢“票子”保“面子”保“等级”等等,其结果大多数都被“私了”这根温柔的绳索套在了脖子上奔不脱挣不断。“私了”可不可取呀!关于“私了”潜在的矛盾和未来的争斗,其隐患是不可低估的!只有净化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的空气,严厉处理那些“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耗子”,加强普法教育,同时,国家应尽快修改病人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数额(参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赔偿数额),使广大的病人或病人家属真正体会到“公了”确实比“私了”好,那么,“私了”也就慢慢地“了”了。
2002年9月1日,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就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条文,这等于将我们争辩了几十年的“私了”问题公开化和合法化。
“私了”,不再是藏藏躲躲的“遮羞布”。
“私了”,作为医患“战火”的“缓冲剂”,功大于过。
当然,“私了”也不是一“了”百“了”。个中问题,还存在很多,如何尽快规范,需要一个中介组织来“协调”,如同劳动仲裁机构一样,这样才可尽量避免医方的“欺诈”及患方的“狮子口大开”问题。


(原载《中国健康》杂志2002年11期、《中国保健营养》杂志2000年3期、《中国中医药报》1998年3月13日、安徽《保健与生活》杂志1998年4期)
杂谈
在“私了”的背后
所谓“私了”,词典上释为不经过司法程序为私下了结的官司。病人到医院就医,当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医院提出要求,和医院进行协商,以求妥善解决纠纷。然而,对于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当病人或病人家属掌握了较充分的证据后,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就可达成协议,这就是医疗方面的“私了”。
那么,“私了”可取吗?当然不可取。如果让“私了”这滩黑水无所顾忌地在社会上流淌,那么,不法之徒将会逃避法律的制裁,拿钱物买人命。我们的医疗和医药市场将会庸医假药当道,冤魂遍野。四川省梁平县石安镇农民谢友兵,被该镇无证庸医沈正禄治死后,有人曾劝谢友兵的丈夫到法院去告,谢友兵的丈夫却没有这样做,拿了沈正禄5000元“私了”了此案。因有人揭发,这桩“私了”案被新闻媒介曝了光,庸医沈正禄才受到了法律制裁,谢友兵的丈夫也受到了舆论的谴责。谢的丈夫为什么要“私了”呢?请听他一番“道理”:反正人已死了,再闹也是白搭,倒不如弄点钱财值得。如果,一张状纸将沈弄进了班房,一分钱也赚不回来,告状还得花钱,划不来呀!事后,新闻媒介曝了光,才使谢的丈夫目的没达到,他还十分不快呢!谢的丈夫这样做是应该批评。可话又说回来,谢的丈夫也有他的难言之隐。就时下而言,一个平头老百姓,大字不识一石,家庭经济捉襟见肘,要动真格儿同沈正禄打一场官司,恐怕有点“狗吃刺猬——无处下嘴”也。
  口袋干瘪,要是一旦碰到“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大盖帽”,他——谢的丈夫能招架住吗?有人曾戏谑:如今有的官司,从起诉到结案,也不知要使用多少“秘密武器”,有时要“十八般武艺”都上,还难保“凯旋在子夜”呢!原告与被告,输赢胜败,若变成了斗财斗物,乡下农民,这岂不变成了“火焰山?”
另外,即使有钱缴诉讼费,时下的办案效率,他拖儿带女又怎能招架住那“马拉松”式的办案过程?就说这医疗纠纷的处理吧,也是“山道弯弯”,先申请初级鉴定,不服者再申请二级鉴定,有的甚至还要三级鉴定(即最终鉴定),然后再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七拖八磨,待其结果出来后,没有一年半载(这还算快的),休想见分晓!近年来,报刊上屡屡披露的医疗纠纷处理案件,哪个不在三年五年的?所以,我们必须弄清“私了”的缘由,不可一棒将“私了”者打为“法盲”,没有思想觉悟。对于医院的诸多“私了”案件,有关司法及卫生部门是否应该反思一下:为什么这么多“私了”案件?为啥不愿“公了”?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罪与非罪不清,怯法犯法不懂法,丢“票子”保“面子”保“等级”等等,其结果大多数都被“私了”这根温柔的绳索套在了脖子上奔不脱挣不断。“私了”可不可取呀!关于“私了”潜在的矛盾和未来的争斗,其隐患是不可低估的!只有净化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的空气,严厉处理那些“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耗子”,加强普法教育,同时,国家应尽快修改病人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数额(参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赔偿数额),使广大的病人或病人家属真正体会到“公了”确实比“私了”好,那么,“私了”也就慢慢地“了”了。


(原载《合肥晚报》1994年4月5日、(《健康报》1993年11月1日、1998年2月17日(刘冰)、《中国医学论坛报》2007年5月10日(益思)、广东《医药经济报》1999年2月15日,署名:流冰)


(本文系水缘文学(ID:sywxwk)原创首发,作者:王金山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文章评论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