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问责利器的警示效应“最大化”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修订《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眼于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在问责原则中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内容。
如果说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上的刚性约束,那么,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则突出了问责的精准、高效和规范性。毕竟,问责也是一种权力,如果不规范科学,难免会失去公信力,如果不关进制度的笼子,也难免会失控任性。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问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无疑是激励担当尽责的重要保证。
众所周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时代的来临,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厘清了监督职责,也强化了监督力量,使各级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更有底气,更加硬气。但如何高效监督,却是个不断改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尽管《条例》出台,推动监督行为走向制度化轨道,但具体行为中,监督问责泛化、虚化,凑数式问责、零查处问责,依然时常进入眼帘,必须及时解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如果规矩不科学规范,也难以达到最佳约束效果。修订《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言下之意,在于杜绝一些领导干部打着“集体决定”旗号,为个人违纪违法撑起“挡箭牌”,也将彻底打破“法不责众”的避责心态,为监督执纪中的新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方向和思路。
同时,修订《条例》对问责程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予以全面规范,有效防范问责权力任性,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灯下黑”。同时,也为被问责对象提供了陈述和申辩机会,进一步增强问责的震慑力和公信力,让问责在“阳光”下进行,使人心服口服。
毫无疑问,问责是管党治吏的“利刃”,意在问责一个、警示一片,但问责只是手段,激励担当才是出发点。有鉴于此,如何让问责更高效科学,是一个不断尝试改进的过程,才能为管党治党提供重要保证。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