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不能代替流域管理

更新时间:2017-11-19 21:51:01 来源: 作者: 浏览3405次 文字大小:

近日,北京市在海淀区2015年启动“河长制”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河长制”,似乎让社会看到了水环境治理的希望。

所谓“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国“水危机”严峻的当下,似乎是一个催生河清水绿的可行制度。

“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于2007年首创。它是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所针对的是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

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之后,江苏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已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重任,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

随后,淮河流域、滇池流域的一些省市也纷纷设立“河长”,由这些地方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承包一条河,担任“河长”,负责督办截污治污。在湖北省环保局的主导下,黄冈市率先推行“河长制”,使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全市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重点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

长期以来,对环境质量的指责或肯定,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环保部门的。但在事实上,环保部门由于行政权限、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限制,对于涉及环境的各方面掌控、调度往往力不从心。

环境问题尤其是水环境问题,牵涉领域众多,可谓包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河长制”的出现,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级行政力量的协调、调度,有力有效地管理关乎水污染的各个层面。

客观的说,“河长制”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不足,促进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实行“河长制”传达了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特别是在一些水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由党政一把手“屈尊”担任“河长”,亲自督办河流环保工作,可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从而起到一定的立竿见影之效。

但是,“河长制”虽按照行政交界面划分并落实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治水责任,但水是活水,一条河的治理需要上下游共同配合。 况且,市长、书记们的分内工作林林总总,哪一样都不能怠慢,虽然当上“河长”,他们能拿出多少精力对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更重要的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假若李兵局长高升或调走了,基层县市还会那么积极推行“河长制”吗?一旦人走政息,河流污染恐怕还是“涛声依旧”。

“河长制”透露出一种行政权依赖,它的核心是,当某地环境污染沉疴难返,一些人便开始期待地方主要领导批示或亲自过问,以待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他们心目中,地方政府成了污染企业的天敌,成了挽救环境危局的最后倚靠。殊不知,在一些地方,以问题解决者面目出现的“行政权力”,往往也是环境问题的麻烦制造者。

环保部一位副部长曾指出:“中国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是重要原因,而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必须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这番讲话击中了当前的制度软肋——公众既无法在发展之初,以公民意志来选择环保之路;也同样无法在污染危害发生后,让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官员让出权位,让昧着良心、肆意排污的企业倾家荡产。

挽救中国的环境危局,绝不能单靠行政权力单枪匹马。在环保领域尽速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个体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和谐,已迫在眉睫。

中国用水总量的“天花板”是到2030年不能超过7000亿立方米,水利部针对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划定了用水总量红线,到2030年不能超过7000亿立方米,需要大规模节水。“每一个流域都有用水上限,跨越这个上限就说明开发利用不合理”。水利部准备把“河长制”这一做法推广到节水领域。

“河长制”的实质,终究是行政权力依赖的产物。从太湖、滇池流域推行“河长制的效果来看,并没有真正解决流域性的水环境问题。”要寻找中国可持续的治水模式,首先要改变行政条块分割、九龙治水的现状,创新涉水领域行政体制,建立统一的流域管理机构提高涉水行政能力;其次建立流域管理法律体系,制定流域治理行动时间表;第三建立流域上下游对话机制,吸收全社会成员参与流域治理行动。

综上所述,推行“河长制”终究是短期治理行为,只有告别行政依赖,推行流域治理,中国的水环境治理才能取得长久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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