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简析与探讨

更新时间:2017-10-21 13:40:03 来源: 作者: 浏览630次 文字大小:

【摘 要】分析了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影响因素,就新形势下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部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97年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具体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任务,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扩大到各项水利工程。2000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监督管理,其具有强制性、指令性以及权威性等特点,与其他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本质的区别。质量监督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处于发展阶段,到90年代末期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1世纪初期,质量监督工作正式走向正轨并不断完善,特别《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十几年来,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对规范建设行为,抑制工程质量事故,促进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政府质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和工作效果。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加强和质量监督的不断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越来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面临着自身难于克服的困难以及各种新问题,面对现状和未来,有必要进行分析和思考,研究质量监督的相关问题,实现建设管理体制和质量监督体系改革的顺利开展。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1.1 质量监督工作的流程及内容。
  1.2 质量监督的工作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首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制和有关技术文件,做好质量管理计划,健全制度;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进行质量控制单元划分,按照单元、分部、单位工程三个层次,明确质量管理与控制节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制定的质量监督计划,对施工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做法有以下,四个制度:
  (1)质量抽查制,包括:质量监督人员对质量控制点进行抽查抽检,包括对施工和监理的有关资料的检查。
  (2)工序验收制,质监人员应参加一些施工工序验收,并做出结论性意见;如混凝土拌合站安装完成;料场开采系统建立;重要部位浇筑前的 钢筋绑扎与立模等工序检验。
  (3)过程检查制,要求质监人员对每一单元工程必须“看到”(即掌握施工全过程,watch),对每一部分工程要“走到”(即进行现场巡视,Walk), 对每一单位工程要“记到”(即要有完善的质量记录档案,Write);即“三W”制。
  (4)质量月报制,这是对质量管理的阶段性小结,可以让工程建设各方包括有关政府部门了解工程质量有关信息,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有利于指导以后的工作。
  通过各方面的检查(包括业主方、施工方、监理和质监机构),发现不合质量要求的施工产品,质监或监理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等有关方面进行返工。质量监督机构在制定质量计划时,应对不合格施工产品进行返工提出要求,明确整改程序。
  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2.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性的问题。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普遍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就拿四川省来说。
  2.1.1 目前,各地级市,县的的监督机构性质、设置相异较大,主要有两种类型:(1)行政单位编制,(2)事业单位编制。
  2.1.2 在事业单位编制的机构有四种情况:一是全额拨款,二是差额拨款,三是自收自支,四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定性不清,也相应带来了编制不落实的问题,如,四川省资阳市和攀枝花市自从2009后就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对于三级管理的地、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相当一部分机构还未争取列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编制,个别站还没有固定独立的办公用房,甚至没有专职监督人员,造成监督工作工作不到位、权责不清、积极性不高等现象,对有效进行质量监督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失去政府监督的权限和责任,严重的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独立性。
  2.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经费问题。2009年,水利部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取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08}879号)的通知,明确了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理解和支持程度不同等多方面的原因,许多地、州、市的质量监督经费根本没法保障,每年也就是象征性的拨付一小部分,加之水利工程大多在偏远的山区,交通不便,工期长,但监督任务又艰巨,由于质量监督经费较紧张,无法配备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和专门的交通工具,质量监督手段落后,主要凭监督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靠肉眼观察和查阅资料,难以提高监督水平。
  2.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手段单一。目前,水利工程的项目较多,质量监督人员少且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盒检测手段,导致少数工程的项目质量监督出现的走过场的现象。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设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大多是水利部门的领导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因此存在同体监理、施工的现象,严重影响的质量监督的权威性。有些质量监督人员只是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而不到现场检查,仅凭一些数据和资料就对质量进行评定,没有一个准确的质量检查结果,使工程质量监督停留在感官评价的水平上,不能科学、准确的作出评价。
  2.4 质量监督机构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惩处不力。当前,水利建设已进入了高峰时期,但有些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从水利基建体制来看,建筑市场混乱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在工程建设上,越级承包、层层转包和无证施工屡禁不止,挂靠、私借资质投标,“挂羊头,买狗肉”比比皆是。一些较大的水利施工队伍,外出承包工程,偏重经济效益,忽视质量保证体系。这些都是造成工程质量滑坡引发质量事故的症结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等法规制度的颁布,加大了对水利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对于多数质量监督机构来讲,对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很多地方一年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仍是零记录,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水利工程质量形势一片大好,反而说明我们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我们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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