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端倒推电价适用于哪些水电站?

更新时间:2015-08-18 10:26:32 来源: 作者: 浏览631次 文字大小:

 2015 年 3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倡导节能减排和绿色新能源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与此对应,落地端倒推电价机制的形成,使得水电电价与火电电价靠拢, 从而提高水电投资的回报预期,有利于加大水电投资力度,实现“十二五”到“十三五”大幅提高的水电发展目标。

 
当前,我国水电上网电价主要有3种类型:成本加成电价、标杆电价以及2014年最新推进的落地端倒推电价。
 
成本加成电价
 
根据成本加成原则确定的水电电价主要采用“成本+利润+税金”的定价模式,历史上形成的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等机制本质上都属于成本加成电价。2004年,成本加成电价后衍生出标杆电价;在2009年我国暂停执行部分省份的标杆电价制度后,对新投产的大中型水电项目按照投资额和发电量核定电价(即成本加成)。成本加成定价机制就是所谓的“一机一价”。
 
标杆电价
 
随着厂网分离和电力市场改革试点的推进,国家价格部门2004年对发电企业新投产的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的机组在同一地区实行统一的标杆电价政策。2004年国家推行水电标杆电价的省份集中在10个水电装机容量较大的地区,分别是:四川、湖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广西、宁夏、陕西、海南。标杆电价机制于2009年一度搁浅,在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了标杆电价仍是省内水电上网电价的主要形式,且水电比重较大的省可实行分类标杆电价。事实上,标杆电价是成本加成电价的延伸。
 
落地端倒推电价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明确2014年2月1日后新建的跨省、跨区域送电的水电站,其外送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受电地区落地价扣减输电价格(含线损)确定。其中,跨省输电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受电地区落地价由送电方、受电方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协商确定。
 
落地端倒推电价机制,将有效解决以往定价模式的缺陷,由于“西电东送”项目的消纳方经济发达,电价承受能力强,且当地火电上网电价高,因此将有效提升水电投资者的收益,实现“十二五”到“十三五”大幅提高的水电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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