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

更新时间:2011-12-03 10:09:43 来源: 作者: 浏览615次 文字大小:

浅谈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
    [摘 要]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导致人为新的水土流失呈发展的趋势。通过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概念,适用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应具备的条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机关,征收的标准,以及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来源5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概念
    水土流失防治费,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个人)为防治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而发生的一项费用开支。也可将它理解为是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履行防治义务,承担治理责任的一项资金。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保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而制定的一种规费。
    二、适用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水保法》第二十七条一款、《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此,适用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应当具备如下条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造成水土流失而自身又无力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了水土流失而又不进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水事违法行为,责令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治理,则视其为无力治理。只有在认定了被征收方确实无力治理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后,才符合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条件。实质上,在实际执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工作之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告诫为前置程序。
    三、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机关
    执行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机关,应是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或其委托代为行使职权的下属机关。
    四、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标准
    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金额,一般应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预算数额为基准,进行征收,如果实际实施治理方案不够时,仍须让被征收者予以补足。
    四川省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指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对农民建房规定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要求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五、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来源
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具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水保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基本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单位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六、建议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结合自身体会,认为在开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时以下问题能得到广大同仁的共同探讨:
    (1)如何认定当事方是否已造成水土流失。
    根据“水土流失”的定义,它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于水力、风力等外营力的作用,冲刷土壤,使水分和土壤流失的现象。在我国从广议上理解,水土流失包括“土壤侵蚀”,它是指地表土壤及母质在水力、风力、冻融等外营力1000作用下,所发生的位移,搬运和堆积的全部过程。其含义习惯上叫水土流失,笔者认为,它的定义是学术上的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况且,水土流失现象是一种潜意识性的现象。
    (2)如何简捷地认定当事方的水土流失面积或水土流失量。
    “水土流失面积”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或一条流域内,用总面积减去无明显侵蚀面积;基岩裸露面积;村庄、道路、河流、水域的面积;以及其他不发生流失的面积,剩下的面积就是水土流失面积。这一定义,笔者认为也是学术上的定义,而实际中的某一小块或某一条沟由于人为破坏而造成水土流失现象的量的认定是需要用科学的、翔实的、确切的数据来证明和认定。
    (3)是否在向页岩砖厂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时,标准从厂方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转向其年开挖的页岩方量上计征。
    根据川价字非(95)118号规定,页岩砖厂应交纳的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费,由于不便以面积或体积计算收取的,是根据该厂全年的废土、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完善。对于这种收费方式与标准,有不少当事方不能理解,其理由是既然页岩砖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取页岩而造成水土流失,那当然应从厂方全年开挖的页岩方量上来计征防治费,这样,他们才能理解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内涵。
    (4)已经自行治理了的煤矿,其水土流失防治费是否还应继续征收。
    我县的有些煤矿,以前是将煤矿石、废渣乱堆乱弃,甚至还倾倒于溪沟边,后经水保部门和当地政府制止、告诫,这些煤矿对所处的溪沟进行整治,在溪沟边修了堤坝,将所弃于沟边的煤矸石堆放于堤坝上,虽然未向水利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和经水利部门验收,但笔者认为,这种切实有效的治理行为应视其为自行治理,它符合《水保法》等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不过,当事方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验收已竣工的水土保持设施。对于这种情况的煤矿,其水土流失防治费是否还应继续征收。
    七、结语
    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的治理,一般情况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其自己解决治理经费,自己组织劳力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的内容自行治理,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对于某些因技术或组织能力等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或不便于自行治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力代为治理。这样,既落实了责任。又妥善地处理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防治水土流失过程的实际问题,同时提高了治理效果。
 
    (宣汉县水土保持局 孙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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