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原材料、半成品监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1-09-08 09:25:42 来源: 作者: 浏览492次 文字大小:

 

 

 

工程原材料、半成品监理实施细则

 

 

 

 

 

 

 

xxxxxx
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计划及采供 1
第三章    进场报验 1
第四章    平行与跟踪检验 2
第五章    试验、检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2

 


 
工程原材料、半成品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xx合同文件》和本项目监理部编制的《监理规划》编写。
第二条    用于本项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必须合格,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得用于本项工程或本项工程的任何部位。
第三条    各级监理人员对所监项目承包人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章    计划及采供
第四条    每一标段项目开工前,承包人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含所选定的主要原材料和半成品(如砂砾料、水泥、钢筋、型材、钢板、混凝土外加剂等现场监理指定的材料)的品种、规格、供应厂家(或供货商)的名单,并经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五条    承包人在每年上报的年度计划中必须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采供计划,上报的计划中应包括材料的规格、品种、供应厂家、进货批量、时间、询价等内容。
第六条    按合同规定承包人自购的混凝土粗细骨料料源必须经工程师同意,并提交粗细骨料物理力学、化学检验报告。
第七条    对承包人原材料和半成品的采供,监理工程师只有审查批准权,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名义推荐或暗示承包人选用某厂家的某种材料。

第三章    进场报验
第八条    承包人购进的主要原材料和半成品在入库前必须向工程师填报《材料进场报验单》,并附出厂合格证明,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抽检。
第九条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严格管理承包人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购进,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提交《报验单》,并按规范规定的批量及时进行抽检,形成抽检资料。
第十条    凡抽检不合格(必要时可进行复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承包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限内清出现场,现场监理应跟踪检查,并进行详细记录,严防混入合格料堆,用于工程。
第十一条   两标段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要严防伪劣假冒产品。  
第十二条   按合同属于业主供应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不能有任何的放松,必须按上述程序进行检验。

第四章    平行与跟踪检验
第十三条    施工中对某些原材料(如块石、制浆用砂等地材)必须进行跟踪检验,不合格材料必须立即清出现场,否则不予计量。
第十四条     对于进场时已做过严格检验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并不能放弃平行于施工的抽检。平行抽检可分批量抽检和有怀疑部位抽检两种情况进行。批量抽检按规范要求确定的批量进行,怀疑部位抽检由现场监理临时确定。
第十五条    在跟踪和平行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使下步工序无法进行时,现场监理须请示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停工处理的决定。

第五章    试验、检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     所有原材料和半成品检验、试验资料必须按本项目监理部《监理规划》规定分类、编码,由监理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承包人必须按时向现场监理提交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件、进场检验资料,由现场监理审查后保存,资料清单目录随当月计量文件报监理部归档。
第十八条    各监理组设置专职人员统一管理试验、检验资料。对委托进行的试验、检验须作好详细记录,并按时索要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试验、检验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规范化查阅、管理作为监理人员工作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因资料不全或真实性等问题,使工程施工或质量检查、验收受到影响时,有关人员按本项目部质量处罚规定,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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